江北区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发布时间:2021-03-29 13:50浏览次数: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下列决策事项应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一)制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婚姻服务、区划管理、地名服务,以及城乡社区治理、社会组织管理、慈善组织管理、社会工作等民政领域有关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重要法律法规和重要部署贯彻落实意见(方案)、重大工作措施;

(二)制定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养老服务、社区治理、社会组织发展、慈善事业发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地名服务,以及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殡葬殡仪服务设施布局等中长期专项规划;

(三)决定养老服务、社区治理、社会组织发展、社会工作、殡葬殡仪服务等领域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五)本部门立法决策以及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六)本部门人事、财务、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宁波市江北区民政局

2021年3月29日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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