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26 16:24浏览次数:
为规范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按照区政府《关于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制定及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浙江省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和《宁波市江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制定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具体如下:
一、制定江北区气象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制定气象领域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和改革举措;
三、直接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地方气象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人事任免、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活动,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
2021年3月3日
信息来源:
区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