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甬北市监罚告〔2021〕658号)

发布时间:2021-12-29 16:57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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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2020年6月9日,汤井栋(身份证号码: 2****************0,现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通过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向本局申请成立你公司,并提交了《房屋租赁协议》照片资料以及编号为甬房权证江北字第2012007351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照片资料,该《房屋所有权证》照片资料上所记载的房屋位置为环城北路东段334弄26号<2-29>。经本局核准通过,你公司于2020年6月9日成立,登记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334弄26号2-29。经查询,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当事人登记使用的地址为环城北路东段334弄26号<2-29>的房产信息为:住房登记情况为0套房子。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公司登记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且拒不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拟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如下:

罚款3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丁士武、王新学    联系电话:0574-87527785

联系地址: 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184号姚江市场监管所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0日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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