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0185377/2021-50109 | ||
文件字号: | 甬环北发〔2021〕3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江北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29 |
为深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认真落实《宁波市生态环境系统生态环境问题“举一反三”大排查大整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全区生态环境系统生态环境问题“举一反三”大排查大整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市部署安排,对标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警示片、省级督导等发现的具体问题,结合中央巡视、中央审计、第一轮中央和省环保督察,以及市级相关部门发现的有关问题,以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为总抓手,以“全覆盖、无盲区”为目标,以“市级统筹、属地为主;自查自纠、三不放过;常抓不懈、常态长效”为原则,全面开展生态环境问题“举一反三”大排查大整改工作,着力削减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全力消除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加快补齐生态环境治理短板,有效避免同类型问题发生。
二、排查内容
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做好饮用水水源地、黑臭水体、入海河流、工业园区异味、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危废固废、企业非法排污等七个重点领域和电镀、酸洗、铸造、熔炼、家具、印刷、涂装、预拌混凝土、餐饮、码头等重点行业(工序)的排查整改工作,并协同其他职能部门抓好相关领域排查整改工作。各科(室)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扩大排查范围。
(一)重点领域排查内容
1.饮用水源地方面:排查内容参照《宁波市“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方案》(甬政办发〔2020〕7号)执行,重点关注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禁设项目。
2.入海河流方面:排查内容参照《宁波市入海污染源排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甬美丽办发〔2020〕22号)执行。
3.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方面:排查内容参照《宁波市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甬环发函〔2021〕10号)执行,重点关注园区排口水质,注重问题排口溯源。
4.黑臭水体方面:排查内容参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826号)执行,重点关注各级河长和群众反映问题,强化调查核实。
5.工业园区异味方面:主要排查乡镇及以上各类工业园区(包括各类工业集聚区)内废气收集与控制、涉气特征污染物和恶臭排放是否达标。
6.危废固废方面:排查内容参照《宁波市工业固体废物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甬环发函〔2021〕4号)执行,同步关注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情况。
7.企业非法排污方面:排查内容参照《宁波市打击工业企业非法排污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甬环发函〔2021〕11号)执行,重点关注偷排偷放、擅自倾倒危废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
(二)重点行业排查内容
重点行业排查需关注选址合理性、程序合法性以及生产、排放、管理等各方面,主要为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三线一单”以及主体功能区和相关行业规划要求;是否按要求进行环保备案或通过环评审批、竣工验收,并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许可登记;建设项目产能、工艺、设备等是否超出环评审批要求;生产设施是否列入环保法规要求淘汰的;各类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固废危废管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暂存处置是否符合《一般工业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各重点行业还需排查以下方面:
1.电镀行业:废水是否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分质分流,第一类污染物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是否达标;电镀废气是否按要求收集处理;电镀污泥是否按规范贮存,是否存在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情况。
2.酸洗行业:有无采取有效的防腐防渗措施;生产废水、废气是否全部收集处理;废酸、污泥等是否按规范贮存,是否存在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情况。
3.铸造、熔炼行业:有色金属铸造和熔炼、再生不锈钢熔炼行业、黑色金属铸造行业、铝型材加工和铝制品铸造行业等产生的飞灰、灰渣、废弃砂、铝灰、铝渣等管理是否符合国家管理规定,危险废物名录以外属性不明的固废是否及时通过环评、固废核查、危废鉴别等进行判定;铸造、熔炼废气是否按规定收集处理。
4.家具、涂装、印刷行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是否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是否按规定及时更换;危废贮存、处置是否规范。
5.预拌混凝土行业:排查内容参照《浙江省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浙商务联发〔2016〕87号),并延伸覆盖到各混凝土行业企业,重点关注原料仓储、运输及生产过程中的扬尘、粉尘,生产废水是否全部回用。
6.餐饮行业:排查内容参照《深化餐饮油烟污染联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甬综执联〔2020〕2号),重点关注建成区餐饮禁设区的划定。
7.码头行业:排查内容参照《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宁波部分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治方案》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分级制定实施方案。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对标对表、上下协同,确保排查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业务工作体系。开展本领域业务培训工作,并加强对其他部门的联络服务,实行跟踪指导。汇集各业务科(室)、河(湖)长和环保管家等力量,以条线为基础、以街道(镇)为单元,实施网格化、全覆盖的排查整改。
(三)强化数字化管理。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建立的全市环境总图和数据总库,按权限、职能用好管好区级分图分库。按照问题确认、问题整改、问题销号实行“黑、红、绿”三色管理。
四、问题入库标准
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生态环境问题实行市局和区级分级建库管理,对纳入市局数据库管理的问题均需同步纳入区级数据库。
(一)区级库入库标准
对照上述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排查内容,除点上简单的、影响轻微的或企业日常管理性问题外,其他排查发现问题以及近三年尚未解决的历史信访问题、媒体曝光问题、上级领导批示问题,原则上均需纳入区级库管理。对未达到入库标准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和来源,纳入一般信访办理或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处理,并确保落实到位不反弹。
(二)市局库入库标准
涉及区域性、行业性、环境安全性的,跨区域的,属地难以协调推进的,群众反响强烈的,市级及以上媒体曝光的,上级督办要求的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局要求的,均纳入市局库管理。此外,符合以下条件的问题,也需纳入市局库管理。
1.涉水方面: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二级保护区内存在违法排污或污染水体行为的问题;非法或未经备案的入海排污口;工业园区雨污分流不清,雨水排放口有生产废水排出且超标的;经核实为黑臭水体的。
2.涉气方面:工业园区异味长期投诉的;相关区域未设餐饮项目禁设区的。
3.涉废方面: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填埋;工业固废非法堆存1000吨以上。
4.行业整治方面:尚未完成整治的专业电镀企业和VOCS重点企业。
5.违法行为方面: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第一类污染物超标直排外环境的;污染物长期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
6.信访方面:向市级及以上反映近三年尚未解决的历史信访问题。
五、阶段安排
此次排查整改工作,严格按照宁波市生态环境系统生态环境问题 “举一反三”大排查大整改工作流程图(附件2),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2021年3月20日前)
完成工作实施方案和业务培训工作,梳理近3年尚未解决的历史信访问题,严格落实江北区生态环境系统生态环境问题 “举一反三”大排查大整改工作制度(附件3),做好大排查大整改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排查阶段(2021年6月底前)
全面开展“地毯式”排查,全面摸清问题底数。对排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市局明确的标准,对达到入库上图标准的,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后(附件4)入库上图。对其中符合市局入库标准的问题,从4月起每月25日前上报市局(详见附件1的责任分工),次月起同步上报前期问题整改进展(附件5)。集中排查结束后,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仍需动态补充入库上图。
(三)整改阶段(2022年12月底前)
在问题入库时,要按照“整改目标可达、整改措施可行、整改时限合理”的原则,科学制定整改要求,明确整改目标、措施、时限和责任,相关科(室)要加强业务指导。对能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早见成效;对需限期整改的,要稳步推进、按期完成;对需长期整改的,要持续发力、务求实效。问题验收销号,实行分级落实,对纳入市局数据库的,由分局负责整改、市局负责验收销号;对仅纳入区级数据库的,由分局自主验收销号。原则上,各项问题要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销号,确实难以完成的,纳入长期整改问题管理。验收销号标准及流程见附件3的第五项。各相关科(室)要对问题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对所负责领域和行业的共性、制度性等面上问题要及时形成长效管理要求,在日后工作中予以深化落实。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牵头负责工作督导,每月开展一次现场督导检查,督促推进工作落实,强化排查整改工作的领导。
(二)强化问题发现。强化刑行衔接,完善提升信访直通车机制,加快构建问题发现及时、预警溯源精准、分析研判科学、查处整改高效的全流程、闭环式、智能化的问题发现整改体系;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及时移交解决,实现生态环境问题及时、精准、科学、有序管控。
(三)强化监管考核。切实加大对非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打击力度,倒逼企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强化考核激励约束,注重把问责贯穿于问题排查、报告、整改全过程,对近3年内有信访线索但仍未解决的区域性行业性问题或被上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书面督办通报,且未纳入市、区两级数据库的;对问题整改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对能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却久拖不决的;对需长期整改但因管控不力造成问题扩大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四)强化氛围营造。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及时报道先进做法成效,曝光典型问题案件,既树立正面典型又曝光突出问题,形成正面引导和反向倒逼协同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