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甬北市监催〔2021〕27号)

发布时间:2021-12-23 15:31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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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1年09月0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市监处罚〔2021〕459号)。你(单位)在 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2012.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中国银行江北支行(银行地址:江北区人民路725号,账户: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50658349023)缴纳罚款及滞纳金:4025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 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传海,卢锁川    联系电话:0574-87583814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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