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作废公告(宁波市江北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发布时间:2021-12-22 14:34浏览次数:

宁波市江北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北区民罚决字〔2021〕第6号)并公告送达。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8条第2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宁波市江北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登记证号:浙甬北民证字090016号,含正本、副本)和印章予以收缴。但因无法联系你单位而未能缴回,现对上述登记证书和印章予以公告作废。

你单位被撤销登记后,除组织清算、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其他活动。

特此公告。




宁波市江北区民政局

2021年12月22日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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