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甬北市监催〔2021〕26号)

发布时间:2021-12-21 10:35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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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1年05月25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市监处〔2021〕25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缴纳罚款300000元;2、缴纳加处罚款3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潘珏承,刘小银 联系电话:0574-87388317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0日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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