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0798/2021-49997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住建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机构: | 2021-10-26 |
政策原文: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
一、文件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住房租赁市场建设,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解决好大城市新市民以及城市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并把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作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2019年8月中办国办批准的《宁波市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主体、多渠道增加租赁房源、完善住房租赁税收政策等措施。2020年7月,住建部、财政部把我市列为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并给予3年共计24亿元中央财政支持。
江北区外来人口规模较大,人口集聚效应明显。解决好新市民的“住有所居、住有宜居”问题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不仅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助力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也有利于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事关江北区可持续发展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8号)文件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总体部署,启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后简称《实施意见》)的编制。
二、起草过程
(一)对全区住房租赁市场进行调研。2020年下半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对全区租赁住房现状排查摸底,对租赁企业走访调研以及与资规江北分局、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会议研讨的形式对江北区住房租赁市场进行调研评估,发现我区供应主体较为单一、租赁市场规模不完善;同时,2022年底前,我区要完成市下达的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建设试点工作目标考核任务的要求,迫切需要出台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来指导实际工作,以此来推动我区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完成《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2021年4月1日,郑铭钧副区长主持召开住房租赁工作会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作为会议内容上会讨论,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江北分局、各街道(镇)等各单位进行了交流讨论。区住建局根据会议精神,对《实施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合法性审查。为广泛听取意见,《实施意见》在区政府网站上征求公众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区司法部门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基于我区住房租赁市场实际情况,同时参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8号)文件内容,分总体要求、工作举措以及组织保障三大部分: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对标“重要窗口”模范生目标,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总体目标。根据市里的考核指标,2020年完成房源筹集2093套,其中新建改建租赁住房1235套,盘活858套,培育1家专业化、规模化企业;2021年完成房源筹集5656套,其中新建改建租赁住房2815套,盘活2841套,培育1家专业化、规模化企业;建立健全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制度体系,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二)工作举措
1、增加租赁住房供应。三个渠道:一是新建租赁住房,主要解决产业工人相对集中的工业园区职工居住问题。提出在有条件、有需求的区域,采取附条件拍卖、挂牌等方式,推出租赁住房用地,统筹建设功能复合、服务完善、职住平衡、宜居宜业的租赁社区,推动产城人的融合发展。视情调整土地出让规则,在租赁住房需求较大的区域,采取“限房价、限地价、竞自恃”方式,由竞得人自恃租赁住房。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自恃的产业类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面向社会和本单位职工出租。允许村级发展留用地和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允许非房地产企业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批准后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二是改建租赁住房,提出允许将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和工业厂房等在符合产业规划发展、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前提下,改建为租赁住房。三是盘活现有住房。鼓励盘活闲置住房用于出租,包括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闲置房源以及社会闲置房源,但明确现有住房改造出租必须符合房屋安全和租赁管理有关规定。
2、培育市场供应主体。目前我区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只有天能一家,其他多为个人出租住房,供应主体较为单一,急需加大培育力度。《实施意见》提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代理经租业务,并参照上海、深圳等城市做法,推行“房屋托管+标准化装修+互联网租房服务”经营模式。同时规范中介机构和鼓励个人出租住房。
3、鼓励住房租赁消费。一是完善公共服务政策。明确承租人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公共服务或有关便利。二是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支持力度,将每人每月最高额度提高到1000元。
4、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市、区两级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培育和规范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我局会同区财政局已制定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资金过程性管控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确保专项资金受控、合规、高效使用。二是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申请国家租赁住房相关税收政策;申请对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税实施综合征收,将通过我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合同备案的,给予10年内免收政策。三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金融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放开发建设贷款、经营性贷款等,支持租赁企业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发展住房租赁保险。
5、加强租赁监管服务。一是健全租赁管理体制机制。严格落实市政府228号令,建立完善市级部门、区县(市)、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四级住房租赁管理体制。建立联动排摸督查制度,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群租”行为。积极完善住房租赁矛盾化解机制。二是建设完善住房全生命周期信息系统。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制度,实现住建、公安等系统的数据对接,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三是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严厉打击“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住房租赁市场乱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制度,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设立江北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住建局,负责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有关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督促考核工作。区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加强工作协同配合。各街道、镇、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强化人员配备,切实抓好住房租赁试点各项工作。成立江北区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联合审批小组(后简称《联合审批小组》),负责统筹制定本区域改建租赁住房的具体操作办法,定期审议重要事项和审批具体项目,对问题和难点实行“一事一议”。
2、强化绩效考核。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小组要根据住房租赁试点总体目标,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评价考核。
3、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全方位、广角度、多形式宣传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引导树立科学的住房消费观念。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曝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营造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联合审批小组有关情况
联合审批小组主要基于《实施意见》的整体规划与指导思想,结合《江北区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操作办法(试行)》文件规定的“非改租”改建流程,对江北区申报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批。联合审批小组成员按各自部门职责,审查改建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发展要求,能否进一步推动职住平衡,是否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情形;审查改建建筑系符合生态环境“三线一单”管控的建筑,为未列入征收计划的存量闲置建筑,非未达到工业用地出让约定的产业建设指标的工业建筑,以及土地范围内是否存在违法建筑;审查改建项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结构安全等其他改建相关要求。联合审批小组在改建项目完成申报受理、联合审批、施工许可等前期改建流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对项目进行联合检查。联合审批小组定期审议重要事项和审批具体项目,就问题和难点实行“一事一议”,对盘活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工业用房改建租赁住房工作,将起到极大地推动作用。
五、解读机构、解读人
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袁春萍 联系电话:13967806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