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68514615/2021-00241 主题分类: 财政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1-07
宁波市江北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江北区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7 15:29来源:区财政局浏览次数:

各国有企业:

为规范我区国有企业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特制定《江北区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1年1月6日



江北区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财政部、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江北行政区域内区属国有企业、镇(街道)所属国有企业(独资企业、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产出租是指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将各类办公性用房、经营(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构筑物等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房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确需要采取招商形式的,事先应通过充分的调研、比较,确定出租的基准价格和承租人价格。

第五条 公开招租的方式有:招投标、拍卖、竞价、挂牌等方式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江北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下简称区国资中心)负责全区国有企业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区国资中心对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且直接监管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房产出租工作进行直接管理。其他国有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街道(镇)对所属企业对房产出租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国有企业出租资产应当制定出租方案,并经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出租方案一般应当包括出租产权的目的、用途、资产明细、出租期限、租金底价、租赁保证金等。

第九条 出租方应合理确定租金底价,原则上租金底价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年租金低于6万的可自行估价。资产出租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等关联服务的,出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足额收取,不得无偿或者低价提供。

第十条 年租金不高于10万元的,可由企业自行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大于10万元的,可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公开招租,也鼓励企业通过合法的公开电子竞价渠道进行房产出租。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房产出租时,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

1.年租金低于50万元或出租房屋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的,租赁期限一般为1—3年;

2.年租金50万元(含)或出租房屋面积在800平方米(含)以上的,租赁期限一般为3—5年;

3.年租金150万元(含)或出租房屋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可适当延长租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年,且须报区国资中心批准。

4.有特殊出租情况的,由企业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批,国资部门同意后,统一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已出租房屋在租期约满时,如原承租单位(个人)有续租意向且信誉良好,且房屋原租金与第三方评估价格相比变化不超过5%,由承租人向出租人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经区国资中心同意后,可不经公开招租,由原承租单位(个人)按评估价和原租金孰高原则优先续租。

第十三条 涉及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因拆迁暂住或区级政府部门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需要租赁国有企业房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区国资中心批准后,可以协议出租。

第十四条 承租人一旦确定,应当及时与出租方签订租房协议,租房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产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等基本情况;  (二)租赁期限;  (三)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五)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  (六)提前终止约定;  (七)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八)其他条款或约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国有企业应根据该出租办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公司的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并送区国资中心和主管部门报备。制度应明确资产出租管理流程,切实加强租金收取和合同履行管理。

第十六条 各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该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存在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母公司要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除了严格执行房产出租规定外,并对所属子公司的房产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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