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1424/2020-38269
文件字号: 北区教〔2020〕79号 主题分类: 教育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区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0-06-24
关于做好2020年江北区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学校(单位):

为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提高业务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2020年我区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推荐评审工作事项作如下布置,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为核心,通过以评促进,加强我区师资队伍建设,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维护公正”的原则,不断完善评价标准,积极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对师资队伍建设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为我区深化教育改革、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相关职评政策

(一)扩大职称自主评聘试点范围。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2019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浙教办函〔2020〕60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系列、技工学校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学校自主评审试点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70号)精神,今年我区将继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职称自主评聘试点范围,其中高级职称自主评聘学校原则上以省厅公布名单为准,明确宁波市惠贞书院、江北区实验中学、江北区新城外国语学校为高级职称自主评聘试点学校。

(二)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体系。

1.坚持以德为先。把践行《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评审中,对五年内存在违反《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行为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2.注重教书育人工作实绩。以任教学段、学科为基础,研究制定更加符合申报教师特点、更具操作性的评价标准体系,注重教书育人工作实绩,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课题和论文的倾向,从2020年起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初高中教师,所需代表作为公开发表或县二等奖(市三等奖)及以上获奖;申报高级实验师职称的教师,所需代表作为公开发表或县二等奖(市三等奖)及以上获奖。

3.适当向乡村教师倾斜。为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的乡村教师队伍,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时间较长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称时应适当倾斜照顾。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及以上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在乡村学校任教5年及以上的教师,对课题和论文原则上不作刚性要求;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满30年,表现优秀且仍在偏远农村任教的教师应优先评聘,且可不占所在学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三)实行城镇义务教育教师支教制度。从2020年开始,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应具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全职支教)3年的经历(原参加的全职支教时间可累计计算),其中在大市外支教且未享受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的教师,在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可享受以下政策:浙江省内宁波大市外全职支教的,支教时间按1:2折算;浙江省外全职支教的,支教时间按1:3折算。

(四)明确职评倾斜对象。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师,在职称评审中应给予适当倾斜:

1.已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满15年,现仍在偏远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2.担任班主任满15年,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5年,且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3.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且仍在特教岗位上工作的教师。

4.任现职以来,宁波大市外全职支教一年及以上且顺利完成支教任务、表现良好的教师(已享受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的除外)。

(五)优化职评服务工作。为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最多跑一次”改革,牢固树立以教师为中心的导向,让教师在职称评审中尽量“少跑腿”,在布置职评工作时,一次性告知职称评审中需教师提供的材料清单,其中参评高级教师所需的学历学位、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等不再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资格条件由学校严格审核把关。

(六)关于继续教育学分。因疫情影响,2020年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未能如期进行, 为不影响教师参评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今年我市将对2019学年的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近五年继续教育总学分达到288学分的教师都可申报高级教师职称。

(七)关于材料截止日期。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所提交的论文、课题及所获荣誉等相关评审材料均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

三、工作程序

(一)公布岗位信息。单位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拟聘岗位数及岗位任职条件。

(二)个人申报竞聘。按照规定程序,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标准和具体岗位任职条件,向本单位申报竞聘,并作出竞聘履职承诺。

(三)单位考核推荐。单位要结合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竞聘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履职承诺,经集体研究,由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醒目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经单位核实的申报材料,须经区教育局和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到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同时,区教育局和区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单位突破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推荐申报人选。非教育系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必须取得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评审委托函。

(四)评委会评审。评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评审和公布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须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评前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评审人员名单,也须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单位聘任。单位根据聘用制度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受聘人员的相关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现象。

四、材料报送

报送材料要求真实规范,手续齐全,并符合规定的送审程序。各单位报送材料前,参评人员的申报资格须经区人社部门审核,并盖章确认。各学校(单位)报送材料包括申报名册(一式一份)、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一式三份)、职评申报数据库;个人报送材料详见《材料清单》,相关电子材料申报人员可到宁波教育人事网“职称评审”栏目下载。

五、工作进度

9月2日前,各学校(单位)报送交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的职评申报数据库;9月11日前,送交高级教师(初高中)、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的职评申报数据库。

9月11日前,各学校(单位)送交高级教师评审相关材料。

9月中下旬,进行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职称评审工作。

10月中下旬,进行高级教师(初高中)以及研究(教育管理)、实验等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相关试点学校开展自主评聘试点工作。

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将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另行通知。

六、其他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未尽事项,仍按原有关文件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教育局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