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950798/2020-00061
文  号: 北区政办发〔2020〕4号 组配分类: 区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0-04-03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财政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全力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打赢疫情防控的总体战、阻击战,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保”重点。根据疫情防控的新形势、新要求,优化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全力保障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医疗物资等重点支出,推动积极财政政策提质增效,加大对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优”结构。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统筹安排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精准性和绩效性。除已明确的具体实施项目外,都要优先调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政策和资金保障。

(三)“减”开支。坚持政府过紧日子,在压减一般性支出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减公用支出,以及部分非刚性、非重点项目支出,将有限的财力用在“刀刃上”。

(四)“延”安排。对于受疫情影响,根据建设进度可以延后安排的项目,相应延后资金安排,在相关财政政策不变的前提下,统筹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等相关政策的落实。

(五)“稳”运行。综合考虑疫情影响等因素,强化“以收定支”,落实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等各项扶持政策,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坚决守住“三保”底线,确保财政收支平稳运行。

二、切实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一)全面保障疫情防控经费。各单位要坚持疫情防控优先原则,强化上下联动和部门协同,落细落实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各项财政扶持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对疫情防控、救治等所需医疗卫生经费,除通过相关专项资金安排外,其他相关经费也要给予重点保障。年初疫情防控经费预算安排不足的,要及时调整增加预算安排。     

(二)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1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强化政策统筹,增强政策的针对性、预见性和协同性,有效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全面梳理现有的科技、人才等涉企补助政策,尽早谋划、尽早兑付,确保企业及早获得政策资金支持,尽快恢复提升产能。

(三)进一步压减一般性支出。进一步压减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各类节庆活动,区级2020年因公出国(境)费执行数比上年压减三分之一以上,会议费、培训费、课题费、差旅费执行数比上年压减25%以上,节省下来的资金统筹用于疫情防控、企业扶持等经费保障。

(四)持续优化支出结构。坚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运用零基预算理念,严格按照保疫情防控、保复工复产、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的顺序,科学合理安排支出预算。要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决兜牢“三保”底线。

(五)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严格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加快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补助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创新优化业务流程,确保政策早落地、早见效。简化政府采购程序,对于疫情防控等突发公共事件采购项目,可按紧急采购项目执行,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企业直接采购。

(六)加强资金统筹使用。相关单位要统筹财政资金、社会捐赠等各类资金,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费需求。加大财政存量资金和资产盘活力度,对因疫情及形势变化不具备实施条件、进展缓慢、预计难以实施的项目,按规定及时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政策所需资金保障。区级各部门要对当年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进行重新梳理,对已出台、拟出台的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培育重点新兴产业等相关政策资金需求,原则上应通过部门内部项目调剂予以解决。确实难以保障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严格财政资金管控

(一)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各单位要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规范资金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明细账和各项物资入库登记、领用发放及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严禁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

(二)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