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0798/2020-00063 | ||
文 号: | 北区政办发〔2020〕9号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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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北区政办发〔2020〕9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江北区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服务财政补助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江北区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服务财政补助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增强我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激励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街道(镇)、社区开展联防联控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因疫情防控带来的经营影响,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服务产业〔2020〕5号)、《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服务财政补助工作指引》,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居民住宅小区(含公寓)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按要求提供疫情防控服务的非公有制物业服务企业(不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51%以上企业、集体企业)。
申请补助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公寓)已交付使用的;
2.物业服务企业在管项目的项目管理部(处),积极配合街道(镇)、社区开展人员排查、信息登记、隔离人员服务等疫情联防联控工作,为所管项目提供了物业管理区域清洁消杀、封闭式管理等疫情防控服务;
3.具有有效物业服务合同且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暂未续签;或暂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实际仍提供物业服务的。
(二)补助标准。依据联防联控服务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向符合补助条件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小区(公寓)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的在管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0.5元的财政补助,补助期限为2个月。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比例分担。
(三)不予补助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项目不予补贴:
1.因防控措施不到位,被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物业项目负责人因防控不力被处以治安处罚;
3.项目防控工作存在不足被街道(镇)、社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约谈、警告、通报批评且拒不整改;
4.因防控不足造成项目失管、失控或引发物业使用人群访现象的;
5.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申请要求和流程
(一)企业申请。各非公物业服务企业以其服务的住宅小区(公寓)为单位,向属地街道(镇)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申请表(见附件1)、非公企业承诺书(见附件3)、物业服务合同(暂无有效合同的由业委会或社区提供在管证明)。申请资料一式两份,物业服务合同可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二)街道(镇)审核。街道(镇)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和防疫期间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及时审核并汇总,于将经街道(镇)盖章的汇总表(见附件2-1和附件2-2)报区住建部门。
(三)住建复核。区住建部门复核后,确定补助金额,报区财政部门。
(四)财政拨付。区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属地街道(镇)发放补助资金。
三、其他事项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收到的补助主要用于对一线员工的补贴及防护物资的保障;
(二)各街道(镇)要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服务,加强政策宣贯工作,并结合实际,确保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三)各街道(镇),区住建、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严格把关,使财政资金发放精准、使用得当,杜绝骗补行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