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1395/2020-41525 | ||
文 号: | 北区民政〔2020〕5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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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民政、社区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标准 |
成文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北区民政〔2020〕5号
根据《关于落实<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七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甬民发〔2020〕1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1号)和《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通知》(甬政发〔2011〕77号)精神,现就今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责任分工
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补贴发放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重点优抚对象的补贴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到位。
二、启动条件
当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发布物价指数达到《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1号)启动条件时,立即启动补贴发放。
三、补贴标准
价格补贴发放标准:据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监测每月公布的物价指数,当物价指数达到启动条件时为价格补贴发放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价格补贴机制规定足额发放(补贴发放金额=SCPI月度同比涨幅×2×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结果金额四舍五入到整元。
三、资金渠道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时间要求
每月月底前完成上月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发放工作,同时将发放情况统计表分别上报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江北区民政局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江北区财政局
2020年3月17日
北区民政〔2020〕5号江北区民政局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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