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0798/2020-47158
文件字号: 北区政办发〔2020〕56号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医疗保健,民政综合类
服务对象: 法人,个人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意见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0-12-04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BJBD01-2020-0006
政策解读: 解读《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图解: 图解《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村)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末,区、街道(镇)、社区(村)三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和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婴幼儿入托率有所提高,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建设2家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成新增托育机构2家,新增托位50个。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20名,培养社区(村)健康指导员80名,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20名。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和规范管理体系实现城乡全覆盖,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5%以上。各街道(镇)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实现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家庭为主,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等政策。认真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贯彻落实产假、哺乳假、奖励假、护理假等相关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倡导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育儿责任。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2.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对家庭开展科学育儿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水平。加强婴幼儿家庭照护人员培训,培养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社区(村)健康指导员、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和母子健康手册信息推送等形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化指导服务。

3.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倡导母乳喂养,开展家庭养育指导和风险评估。强化优孕、优生、优育指导,推进孕产保健、新生儿访视、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和婴幼儿疾病防控,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促进儿童早期发展。

(二)托育补充,促进发展多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加强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通过改扩建扩大托班规模,进一步增加托班服务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整建制改建成托育机构,新建幼儿园按有关标准配置托位,探索在社区开设幼儿托班服务点。教育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

2.支持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支持同一园区内、同一商务楼宇内的多家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等方式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满足园区内、商务楼宇内职工适龄子女的照护需求。一般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的单位,可通过自建自营或委托运营的方式举办单位托儿所,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3.加强社区托育服务供给。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范围,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平台。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按每千人口不少于9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按每千人口不少于6个托位标准,可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鼓励婴幼儿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要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优先支持社区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社区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点建设,与有婴幼儿照护需求或照护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临时托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照护服务。

4.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兴办。依托城企合作,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支持国际、国内知名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通过直营或加盟方式落户江北,提供集专业教育知识、品牌运营管理一体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按照就近可及、普惠公平、安全可追溯的原则,向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灵活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规范管理,筑牢婴幼儿照护服务安全健康底线

1.规范登记备案流程。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市场监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积极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服务”,及时将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形式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通过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担安全和健康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2.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公示、综合监管、质量评估等制度,探索托育机构星级化管理机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监管。探索推进“互联网+照护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托育机构的申办过程、在线监控、诚信记录、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建立设立婴幼儿人身安全保险制度,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社会监督,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建立以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属地街道(镇)密切配合的条块综合监督管理模式,加强日常监管,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纠正和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3.强化专业队伍建设。做好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工作,扩大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将婴幼儿照护纳入我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建设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将托育机构作为幼教、儿科等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托育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4.加强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项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区妇幼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作为重要民生实事,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未来社区、美丽城镇建设及老旧小区改造,纳入“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工作指导,及时解决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区卫生健康局下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承担政策咨询、机构备案、人员培训、日常监管和评估检查等工作,落实人员和经费。

(二)落实政策支持。通过提供土地、场所、人才培养、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将保育员、育婴员等相关技能培训项目列入本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服务,予以免征增值税。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照税法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比例在税前扣除。幼儿园设立托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对待。

(三)加大要素保障。加强人才支撑,根据托育事业规模,建立托育服务工作的管理队伍,配齐配足管理和工作人员。财政部门将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将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托育机构建设用地倾斜。根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将照护服务设施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托育机构。对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四)加大示范引领。积极争创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区。发挥现有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早期教育指导中心等机构专业优势,培育建设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的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4日起实施。

附件:江北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江北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区委编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公安江北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计生协会、江北区税务局、自然资源规划江北分局、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镇)。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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