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1520/2020-45285 | ||
文件字号: | 北区商〔2020〕34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商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0-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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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北区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跨境电子商务试点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波市江北区商务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0年11月2日
江北区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跨境电子商务试点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在余杭区等26个县(市、区)开展第二批产业集群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试点的通知》(浙商务电商函〔2019〕3号)和《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支持计划的通知》(甬商务跨境〔2019〕74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我区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工作的促进推动作用,特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江北区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跨境电子商务试点补助专项资金由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产业集群试点补助资金,用于我区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相关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相关的补助和奖励等。补助对象为江北区规模以上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企业,并是宁波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的试点企业。
二、补助项目和标准
(一)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补助
对纳入宁波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B2B出口试点的企业,且有B2B出口实绩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最高2万元的补助。
(二)开展海外仓储业务补助
对企业在境外建设(包括购买、租赁、并购)海外仓项目,运用海外仓支持跨境出口业务的,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补助,不能同时享受。(1)场地补助:海外仓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租赁需租期一年及以上),依据仓储面积一次性给予最高150元/平方米的补助;(2)使用补助:对使用海外仓业务实际发生费用超过100万元的(指仓储费、入库费、出库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一次性给予最高3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开展信保补助
对企业投保一般进出口信用险给予实际支付保费最高2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开展境内外展会补助
对企业参加境内外政府指令性展会最高给予实际支付的展位费全额补助(参照区级商务政策(北区政发〔2017〕44号)执行),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开展跨境商标补助
对企业在海外注册的自营品牌注册费用全额补贴,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填写《江北区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跨境电子商务试点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根据申报类别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所有材料要求纸质版一式二份。
四、申报程序
根据申报条件:(一)属地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属地街道,初审后提交至区商务局。(二)联合验收。区商务局联合区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实验收,确定补助企业和补助额度。(三)上报备案。根据审核情况确定补助企业和金额,报市商务局备案。(四)联合发文。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扶持资金。
五、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查处。
六、附则
(一)本政策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上级核拨的资金总额,若超过额度,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二)本政策中所涉条款同一事项若已享受区内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为一次性政策补助,数据段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四)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本办法解释。
附件:江北区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跨境电子商务试点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见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