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5 17:21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金融服务民营经济的决策部署,经研究,制订形成了《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2月25日至3月5日。意见请发送至我办电子邮箱31385755@qq.com或邮寄至“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108号-6江北区金融办”,邮编315020。


  附件:《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江北区金融办公室

                  2019年2月25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金融服务民营经济的决策部署,引导我区金融业加快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服务企业的质效,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挥考评机制导向功能

  (一)设立银行机构考核奖励专项资金

  设立300万元金融机构考核奖励专项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资金投放、优化资源配置。以各银行考核当年的上年度区属对公贷款余额为基数,原则上按10%增幅确定区属对公贷款新增目标(各银行机构贷款增长目标另行下达)。

  1.信贷增长目标占比50%。对完成目标的各银行投向本区的新增贷款进行奖励,完成部分按1倍计算应奖励贷款额,对超目标部分的贷款按2倍计算应奖励贷款额。

  2.对公贷款绝对额占比20%。对完成新增贷款目标的银行对公贷款余额进行奖励。

  3.信贷投向占比30%,对完成目标的各银行向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额计入贷款投向考核,鼓励各银行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各银行当年应奖励贷款额为上述三大考核项目合计数,即当年应奖励贷款额=(增长完成目标+增长超额目标×2)×50%+(完成新增贷款目标的银行对公贷款余额)×20%+(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30%。

  各银行当年应奖励贷款额合计数为当年全区应奖励贷款额,以此为依据计算当年应奖励总额和奖励标准。

  当年应奖励资金总额=完成目标的银行对公贷款总额/全部银行对公贷款总额×300万元。

  奖励标准=当年奖励资金总额/当年全区应奖励贷款额。

  单个银行机构奖励额=该银行当年应奖励贷款×奖励标准。每家奖励额最高30万元。

  (二)完善银行机构评优评先考核办法

  设置新增贷款额、小微企业贷款、存贷比、税收、增加值分配比例、配合政府工作等指标作为考核依据,考评产生优胜服务单位给予奖励。考核结果适用到重点合作银行评选、公款存放招投标等工作,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将支持实体经济的情况作为财政资源配置和政府项目合作的重要依据。

  二、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

  采取财政奖励、贷款补偿等办法,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我区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根据《宁波市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考评奖励办法》,加大对银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的力度,对总部(市级分行)设在本区的银行机构对辖区内小企业贷款部分的风险补偿奖励,按1:1给予配套奖励。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对小企业金融服务成效突出的基层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三、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手段

  协调监管部门挖掘利用监管大数据积极为实体经济融资增信提供便利。鼓励辖区银行对由江北区税务部门推荐的正常纳税小微企业提供一定的信用贷款额度,推动“税银通”、“云税贷”和“税易贷”产品在辖区银行内扩大合作范围;依托“浙江省小微企业云平台·信用宝”系统,创新“以信换贷”融资服务模式,助力小微企业融资。

  继续发挥政府性转贷资金作用,为暂时性发生资金困难的企业帮困解难,利用政府出资设立的转贷资金单笔最大转贷额度扩大到2000万元。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互助型的转贷资金,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按实到资本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坚持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

  加快推荐程序,提高评审效率。一般担保项目的评审,仅邀请企业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参与联合评审;继续完善科技金融政银合作模式,为详细了解企业情况,项目推荐单位的分管领导原则上必须参与联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3315”人才项目提供免担保、差别化利率等融资支持。

  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的500万元额度以下(含本数)的融资担保业务,除享受宁波市有关政策补助外,按当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1%给予补助,单家担保机构的最大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用于壮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抵御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

  五、支持融资租赁产业发展

  积极引进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加强区内融资租赁产业培育,推动融资租赁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本区融资租赁公司对区内生产型民营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按日均融资余额的0.5%给予补偿,单家补偿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六、探索发挥保险创新作用

  建立多层级的小微生产性企业财产保险专项扶持政策,对小微生产性企业投保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三年内按财政分成机制由区财政和街道(镇)共同按保费的70%给予补助。但“低小散”、高能耗、落后产能行业不得享受补贴。

  设立保险创新奖若干名,鼓励保险机构在保险产品、业务模式等方面开展创新,督促和引导保险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促进本地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水平进一步提升。

  七、鼓励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辖区非上市规上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券融资工具。对成功运用以上方式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维护区域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

  建立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通过企业申请,所在街道(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证明,鼓励银行、税务和法院重新评估重整企业历史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开展信用修复。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北区政办发〔2014〕16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征集结果公示

至本期意见征集截止日期结束,组织单位未收到网民有关意见反馈信息。敬请广大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本栏目有关活动,贡献您的聪明才智,为江北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献计献策。谢谢!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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