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9-11-25 16:19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试行)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现就规范全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原则

  (一)“三重一大”决策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着眼于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着眼于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决策行为,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严格遵循决策程序,任何单位、任何领导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主要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自觉维护集体领导,不得随意取消、更改需集体讨论的事项,不得在会议讨论时进行引导性发言或首先发表结论性意见。

  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全区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全区年度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修改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

(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文化卫生、科技教育、城乡建设、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区政府部门、街道(镇)的重要干部任免;

(七)其他重大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前期准备。提请区政府决策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向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报送,经区府办按区“三重一大”事项范围予以审查,并呈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定后启动决策。

  (二)决策起草。启动决策程序后,区政府应当明确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起草。承办单位对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征求相关部门、街道(镇)的意见,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拟定决策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三)公众参与。拟提交决策的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承办单位要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视情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对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应当视情采取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各界人士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认真研究,合理采纳。

(四)专家论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组织专家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

(五)风险评估。对重大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风险评估。决策风险评估应视决策需要,对决策草案进行利弊、成本效益分析,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和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应当形成评估报告对于可进行量化分析的决策,应运用量化分析的方法进行趋势性评价。

(六)合法性审查。拟提交决策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合法性初步审查,并向区法制办提交初步审查意见、法律依据及相关说明等材料,由区法制办对决策权限、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供合法性审查报告。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七)集体讨论决定。

1、决策草案成熟后,承办单位应将决策草案提请区政府决策会议集体讨论,并按要求向区府办报送决策草案及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和合法性审查意见等书面材料。

2区政府讨论决策草案,由区长或者其委托的副区长主持进行。议程遵循承办单位作说明、列席人员作补充说明、组成人员发表审议意见以及主持人发表决策意见的程序。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区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3重大事项决策应当视情报区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按规定向区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或政协协商。

  (八)决策执行、反馈与调整。

1、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通过新闻发布会或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2、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应当制定执行方案,对决策事项进行目标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确保其正确、全面执行。区府办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

  3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并向区政府报告。

  4区政府应当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听取意见、综合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的偏差,并根据实际情况,经集体研究讨论后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或者作出暂缓执行、停止执行等决策。

  (九)关于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干部的任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等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遵循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程序执行。

  四、“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

(一)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或者隐瞒重大事实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以及决策执行单位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影响重大事项决策效果等行为,由区监察局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二)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相关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三)当年度受到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追究两次(含)以上或受到通报批评(含)以上追究的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被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区政府所属部门、街道(镇)的重大事项决策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