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9-11-25 16:38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人民政府开放式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江北区人民政府开放式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北区人民政府

开放式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7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可实施开放式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决策机关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依法应当保密或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参与区政府开放式重大行政决策的公民,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区有固定住所,且具备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规定实施的指导、协调和推进。

开放式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包括决策的草案起草、调研论证、行政决策各环节公众参与、公众意见整理反馈和采纳情况公开。

第六条 实施开放式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草案全文或获得草案全文的途径;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及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七条 对区政府及各部门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有修改意见或建议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按决策草案公示的反馈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列席重大行政决策会议或组织专题座谈,征求意见建议。

第九条 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事先依法组织听证:

(一)公众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

(二)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冲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听证的事项。

第十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组织专家、政府法律顾问、行业代表等从合法性、可行性及风险评估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一条 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人士参加,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享有发言权,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列席会议的公民应当在会议开始前15分钟进入会场,在指定席位就座,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服从会议安排,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会场,未经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或将会议资料带离会场。

第十四条 列席会议的公民可在会议讨论环节申请发言,提出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建议,也可在会后2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召开的会议,议题提交部门应在制定会议方案或申报议题时,提出会议开放建议,随同会议方案一并报批。

第十六条开放式重大行政决策收到的意见建议,属于区政府启动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并转送相关部门办理落实;属于区级部门、有关单位启动的,由承办部门负责整理并办理落实。

第十七条开放式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应及时整理公众参与情况,包括公众参与及意见收集、采纳情况等,并答复参与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意见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开;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答复及公开时限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开放式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应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不断优化政府网站的民意征集、网民留言办理等互动功能,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提高开放式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响应速度,增进公众的认同和支持。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