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低效闲置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

发布时间:2019-01-25 16:29浏览次数:

  为广泛听取意见,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起草了《江北区低效闲置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如对该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19年2月2日前反馈,修改意见发送至邮箱:395704215@qq.com。

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1月25日


关于《江北区低效闲置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六争攻坚·攀高跨越”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北区委〔2018〕8号),《江北区“六争攻坚· 攀高跨越”三年行动“六大”专项工作方案》(北区委办〔2018〕41号)文件精神,为大力盘活低效闲置工业用地,拓展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江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出台《江北区低效闲置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方案》。

  我局对江北区工业龙头企业、三十强企业等重点工业企业进行了前期调研,并排查了部分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多次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街道、镇、工业区沟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牵头进行政策必要性、合理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后形成本意见征求稿。

  附件:江北区低效闲置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方案(意见征求稿)

 

  附件

江北区低效闲置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方案(意见征求稿)

 

  为深入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六争攻坚·攀高跨越”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北区委〔2018〕8号),《江北区“六争攻坚•攀高跨越”三年行动“六大”专项工作方案》(北区委办〔2018〕41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产业争先,大力盘活低效闲置工业用地,进一步拓展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引导企业强化“亩产论英雄”发展理念,促进江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低效闲置工业用地企业

  上年度企业亩均税收低于全区规上工业亩均税收平均水平的核定为低效闲置工业用地企业(税收指在本区缴纳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下同)。

  二、支持存量工业用地拓展发展空间

  1. 鼓励集约节约用地。鼓励企业通过扩大生产经营性用房,在原有建筑上加层,或建设都市工业楼宇(建筑高度>24米)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含依相关规定可补办部分的面积)。(1)对于工业集聚区内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用地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满足相关规范、规定的前提下,容积率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具体根据产业性质、实际需求等核定。容积率1.5以内(含),由规划部门直接受理审批,容积率1.5以上,报“工业用地盘活”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2)对于工业集聚区内现状为工业用地,规划已做调整(除规划用地性质已调整为绿地、河流、道路、轨道、市政廊道等用地以外),容积率1.0以内(含),由规划部门直接受理审批,容积率1.0以上,报“工业用地盘活”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3)对于工业集聚区外的工业用地企业确需提高容积率的,须向“工业用地盘活”领导小组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4)仓储用地确需提高容积率的,参照工业集聚区内工业用地提升容积率办法和程序执行。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遵照《宁波市江北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北区政发〔2017〕14号)执行,不符合减免条件的项目按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开工建设后按照实际缴纳配套费同等金额的70%给予补助,项目竣工后两年内,亩均税收达到当年全区规上工业亩均税收平均水平的,再给予剩余30%的补助。

  三、鼓励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向优势企业流转

  2.支持优势企业购置区内低效闲置工业用地

  对于区内优势企业购置低效闲置工业用地,或整合相邻存量工业用地进行联合开发,以及区外企业来我区购置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土地面积达到10亩(含)以上,且实施项目符合江北区产业导向的,给予政策补助,按项目推进进度分批予以补助:

  区内优势企业,交易达成税费入库后,给予10万元/亩(购置低效闲置工业用地面积,下同)补助;交易完成后两年内,优势企业改造提升低效闲置工业用地,亩均固定资产累计投入达到80万元,给予10万元/亩补助;交易完成次年起两年内的任意一年,优势企业产值及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幅达到15%,税收实现正增长,且亩均税收达到当年度全区规上工业亩均税收平均水平,给予10万元/亩补助。交易完成后五年内,优势企业年度税收环比增幅达到7%,且亩均税收达到当年度全区规上工业亩均税收平均水平,年度内按照超过环比增长的增量税收留区实际贡献给予补助(可以与三十强政策重复享受)。政策补助期内,总补助额度不超过60万元/亩。

  区外企业购置低效闲置工业用地,交易完成后两年内,企业改造提升低效闲置工业用地,亩均固定资产累计投入达到80万元,给予10万元/亩补助;交易完成次年起两年内的任意一年,企业亩均产值、亩均主营业务收入及亩均税收达到当年度全区规上工业平均水平,给予10万元/亩补助。交易完成后五年内,企业年度税收环比增幅达到7%,且亩均税收达到当年度全区规上工业亩均税收平均水平(购置工业区低效闲置工业用地,亩均税收达到当年度工业区规上工业亩均税收平均水平),年度内按照超过环比增长的增量税收留区实际贡献给予补助(可以与三十强政策重复享受)。政策补助期内,总补助额度不超过60万元/亩。

  优势企业购置或联合开发原租赁的低效闲置工业厂房的,即“先租后买”,按上述政策执行。

  3.鼓励企业以股权转让形式提升产业品级。对于产业层次低、产出低效、经济效益不明显或者部分土地厂房闲置的企业,鼓励通过股权转让形式,变更实际经营者,实施新项目,提升产业品级,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效益。新项目竣工投产后两年内亩均税收达到当年度全区规上工业亩均税收平均水平的,股权转让土地面积5亩以上(含)、10亩以下,一次性补助20万元,股权转让土地面积10亩以上(含)、50亩以下,一次性补助50万元,股权转让土地面积50亩以上(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4.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加快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面临破产企业的司法处置,建立属地街道、镇、工业区与司法部门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并规范司法拍卖程序,引入产业准入机制,对接盘项目的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亩均产出等提前评估。

  四、深挖低效闲置资源潜力

  5. 鼓励优势企业盘活低效闲置资源。鼓励企业利用闲置厂房、设备等资源,通过增资扩股、以企引企、退低进高等方式,充分挖掘潜力,引进优质项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引导区内优势企业租赁消化低效企业和综合评价C、D类企业的存量闲置厂房,优势企业新租赁1000平米以上经备案的低效闲置工业厂房(合法产权部分)用作生产的(租赁用作仓储或部分仓储的,按照仓储面积不超过企业实际厂房面积的30%进行核算),按照3元/平方米/月标准,给予最多连续三年补助,补助期内不是优势企业则取消年度补助。

  落实各街道(镇、工业区)责任主体,加强对低效闲置用地上厂房出租的引导和管理,加大对村级标准厂房改造提升的力度,村级标准厂房租赁实行报备制,严格控制工业企业生产厂房作为普通仓储功能用房出租。低效闲置工业用地企业出租闲置资源或村级标准厂房出租要加强产业审核、环境评价、能源评价,综合运用差别水电价和其他政策措施,引导项目的产业方向和产出效益。

  五、提高成本倒逼升级低效闲置用地

  6.引入综合评价体系倒逼提升低效闲置用地。建立企业综合评价数据库,根据综合评价分类实行“有保有压、奖优治劣”的差别化、动态化管理,综合评价为C、D类企业,采取措施倒逼企业转型转产,除特殊项目外,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审批与原有产能相同(近)的项目,且C、D类企业部分或不得享受区财政扶持政策等。

  7.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落后产能淘汰整治专项行动,实施“千亩百亿”工程。充分运用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挤压规范一批、整治提升一批”的要求,综合采用行政化、市场化、法治化等手段,全面整治“四无企业”和群租式厂房。在腾退低效工业用地的同时,提前或同步谋划招商工作,招引优质高效龙头骨干企业,充分发挥骨干优势企业的作用,推进低效企业改革,提升发展质量。

  8.强化依法行政手段。对于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盘活范围的企业,严格控制新供地,扩容增电须经能源管理部门同意。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综合运用市场监管、税收、环保、国土、消防等部门的行政执法等反向倒逼手段。逐步开展对低效闲置工业企业差别化政策,增加用地成本。同时,利用行政手段加强低效闲置工业用地价格管控,防止低效闲置工业用地价格大幅波动。

  六、工作方法

  9.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业用地盘活”领导小组机制,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相关副区长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各街道(镇、工业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由区经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系人,街道(镇、工业区)也要设立相应机构,定期召开“工业用地盘活”领导小组会议。

  10.明确任务分工。“工业用地盘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分解并下达年度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盘活目标。相关街道(镇、工业区)要高度重视,按照年度目标及区域改造提升计划,帮助辖区企业制定改造提升方案。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年度总目标及任务分解,切实履行职责,开展项目审批集中服务,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改造提升实效。

  11.创新监管制度。以各街道(镇、工业区)为责任主体,集中开展低效闲置工业用地“扫地”专项行动,全面排摸,采取统一标准,建立动态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管理库,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步建立低效闲置工业用地改造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跟踪、督查和评价制度,全力保障低效闲置资源提质增效工作有序推进。

  各街道(镇、工业区)可根据本意见制定本辖区内相关实施办法,需要区统筹协调的,报“工业用地盘活”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七、附则

  1.优势企业是指市千亿级企业、市行业骨干企业、市“高成长”企业、区“三十强”、区“小巨人”、或符合江北区产业导向的,且近三年平均亩均税收高于近三年全区规上工业平均水平1.5倍的企业。

  2.条款2、5中低效闲置工业用地企业一律按照亩均税收核定,企业用地面积核定以其拥有绝对所有权的面积为准(含新购置土地)。

  3.条款2中,购置过户当年为优势企业即可享受该条政策,若优势企业为三十强合并企业的,在该条政策享受期内,年度考核与三十强评定主体均按照合并企业核算。亩均固定资产投入是指在购置的二手土地上基建和设备的投入。亩均固定资产投入为累计概念,最长考核期不超过购置过户后的两个完整财政年度。产值、主营业务收入、税收、亩均税收考核按照财政年度核算,最长考核期不超过购置过户后的五个完整财政年度。

  4.条款2中,关于增量税收留区实际贡献认定,以交易发生前两年优势企业实际缴纳两税平均数为基数,按照每年定基环比增长7%后,增量部分两税的留区实际贡献。

  5.工业集聚区认定已由各街道(镇、工业区)确认后上报“工业用地盘活”领导小组备案,若有修改补充意见请于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工业用地盘活”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江北区盘活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实施办法》(北区政发〔2015〕27号)文件废止,本办法生效前原文件已在执行中的条款仍按照原文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意见相应进行调整。

  7.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征集结果公示

至本期意见征集截止日期结束,组织单位未收到网民有关意见反馈信息。敬请广大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本栏目有关活动,贡献您的聪明才智,为江北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献计献策。谢谢!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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