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68514615/2018-02435
文件字号: 北区财政函〔2018〕3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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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区政协五届二次次会议第36号提案的答复函

庄桥联委会:

衷心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区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落实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的建议》已收悉。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十分重视,经与区住建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和专题研究,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波市住建委分别于2010年和2011年出台《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82号)及《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甬建发[2011]174号)。《管理办法》规定:“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住宅物业维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由市和区人民政府提供50%的补贴”。《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的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住宅物业维修的,业主承担一半的维修经费,另一半由市和区人民政府财政补贴。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含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的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三分之二,区财政承担三分之一;宁波国家高新区及江北区的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的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经与区住建局联系,目前上述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仍有效执行。2013年以来,文教街道育才社区、中马街道槐树社区、白沙街道北站社区、正大社区等部分小区申请了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资金,市、区两级财政均按文件规定予以足额配套落实。经了解,由于庄桥街道、洪塘街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小区基本属于新建,到目前还尚未有小区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修以上维修项目财政补贴。

二、进一步推进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政策落实

针对您在建议中反映的情况,我局会同区住建局等部门进行了认真分析,从中我们也看到了自身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认为,近年来庄桥、洪塘街道未有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项目发生,除该区域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小区基本属新建等原因外,政策宣传、辅导等不到位也是重要因素。为此,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部门、街道、社区间的沟通协调和协作,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相关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关于您提出的调整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政策的建议,我局和区住建局将积极反馈市对口部门,并协同做好对接等工作,积极争取有利于我区建设发展的相关政策。

庄桥联委会,上述答复意见希望得到您的理解和认可。再次衷心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恳切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关注我局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合理化建议,促进我局工作更上新台阶。

(联系人:陈天舒     联系电话:87388055)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