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99833108/2018-02362
文件字号: 北区市监〔2018〕27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1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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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北区建立健全食品保健品会议营销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慈城分局,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部门:

为全面加强和深化食品保健品会议营销监管工作,根据市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立健全食品保健品会议营销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甬市监综〔2018〕103号)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江北区建立健全食品保健品会议营销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并组织实施。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8日 

江北区建立健全食品保健品

会议营销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

 

自2003年国务院颁布《直销管理条例》以来,以产品推介会、健康(养生)讲座、义诊活动、免费旅游活动等形式的会议营销(以下简称会销),成为食品、保健品(含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市场营销的主流模式之一。其中采取夸大或虚假宣传产品功能等各种非法手段,误导诱骗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公众反映较多。我区自2015年以来,先后组织开展了关爱夕阳老年人保健食品安全保障专项行动、保健食品非法会销专项整治和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整治,有力打击了违法分子嚣张气焰,但会销将长期存在,违法分子不会自行绝迹,非法手段会越来越隐蔽,政府的会销监管任务是长期而艰巨的。为了加大整治力度,巩固整治成果,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建立会销监管长效机制作如下布置。

一、明确企业举办会销的主体责任

辖区内各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要充分发挥当地“四个平台”功能作用,对本辖区内企业固定会销场所和有条件为企业会销出租场地的老年活动室、宾馆、饭店、影院、舞厅、空置厂房和商务楼等进行全面排查,做好登记,建立会销场所电子名册,并以书面文件告知其应履行的如下主体责任:

(一)会销举办者主体责任

1.具有营业执照和会销产品经营许可证(其中设立固定会销场所,应依法单独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产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核准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2.公示营业执照、会销产品经营许可证、会销责任承诺书。

3.会销场所展示的产品,分类陈列,其中保健食品有“本品不能替代药品”标示牌。直销产品,明码标价。

4.会销产品是合法的合格产品,包括生产单位合法、来源渠道合法、标签说明书合法、产品质量合格。

5.会销场所对产品的推介,无论形式和内容,都真实、合法,不作夸大、虚假或者其他误导性宣传。采用传单、海报、视频等推介产品的,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广告批准文号,其内容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广告内容一致。

6.临时性租用宾馆、酒店、影院、老年活动室或其他场所举办会议营销活动的,不在活动现场销售产品。

7.按客户要求提供正规销售凭证。因自身过错造成消费者身体伤害或经济损失的,及时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并赔偿。

8.自觉配合执法监管部门对会议营销活动的监管工作及监督检查,按执法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各类资料。

(二)出租场地者主体责任

1.不允许、不容留客户利用本单位场地设施设备从事非法活动。

2.发现客户涉嫌利用本单位场地设施设备从事非法活动,及时报告执法部门。

3.自觉配合执法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及监督检查,按执法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自身掌握的相关各类资料。

二、建立健全会销登记、承诺和信息报送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辖区内食品保健品会销动向,有效预防欺诈虚假宣传行为,2017年6月底前,各基层所(分局)应全面建立会销登记制度、会销举办者公开承诺制度和场地出租者信息报送制度。

(一)会销登记制度

1.登记管理机构。各基层所(分局)为当地食品保健品会销登记的管理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会销登记业务,并在区局官网上公开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制式登记表和登记告知书。

2.登记范围。以会议宣讲、健康讲座、保健咨询、专家义诊、基地(企业)参观、现场体验、权威证明等形式推介食品保健品的生产经营者。

3.登记内容。会销举办者应向当地基层所提交登记表及以下附件材料:

(1)会销举办者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会销现场负责人和直销员身份证明;

(4)会销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注册批准证书、生产许可证等;

(5)保健食品、保健器械广告批准文件;(上述材料提供的复印件必须加盖会议营销举办者单位公章)

(6)场所出租(借)方单位名称、地点、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设立固定会销场所的必须提供)

(7)开展会销活动的时间、日程安排和参加对象;

(8)会销责任承诺书;

(9)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4.登记方法与程序:

(1)会销登记由会销举办者指定的会销现场负责人到当地基层所(分局)办理,实行一事最多跑一次。

(2)首次会销登记必须提交上述第3项规定的全部材料。以后若发生法定代表人、会销现场负责人、会销场所等变更,或新产品上市,实行一次一报制度,一次是指每次变更或每个新产品上市销售,上报内容为变更事项或新上市产品标签说明书、注册批准文件、生产许可证。

(3)会销举办者应在举办会销前提前3个工作日,向会销举办地基层所(分局)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当地基层所(分局)对首次登记的或有需要到现场核实情况的,应委派执法人员到会销现场检查核实。

(二)会销举办者公开承诺制度

1.会销举办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会销责任承诺书,登记时提交会销举办地基层所。

2.会销责任承诺书内容应与上述主体责任相一致。

3.会销责任承诺书、营业执照、会销产品经营许可证要在会销场所醒目处公示。

(三)会销场地出租者信息报送制度

1.会销场地出租者包括固定会销场所的资产所有者,老年活动室、宾馆、饭店、影院、舞厅等场所的经营单位法人。

2.基层所(分局)应定制《会销信息报送表》和《禁止食品保健品欺诈虚假宣传告知书》,下发辖区内会销场地出租者。

《会销信息报送表》应包涵:会销举办者单位名称、现场负责人姓名、会销产品类别及名称、会场租用时间及日程安排、会销参加对象及人数、信息报送方式等内容。

《禁止食品保健品欺诈虚假宣传告知书》应包涵:禁止宣传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而声称特定保健功能的产品;禁止宣传未取得生产许可或以假冒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产品;禁止宣传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产品;禁止以各种形式夸大或虚假宣称产品有保健功能或预防治疗功能;禁止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夸大或虚假的产品功效作证明;禁止推介标签说明书上虚构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产品。

3.会销场地出租者要在签订场地租用协议前,向会销举办者提交当地基层所(分局)定制的《禁止食品保健品欺诈虚假宣传告知书》,告知其不得从事夸大或虚假宣传产品功能的各种形式活动,并请会销举办者在告知书上签名。

4.会销场地出租者签订场地租用协议后,要提前三天向当地基层所(分局)报送《会销信息报送表》。

5.会销场地出租者发现会销举办者非法从事夸大或虚假宣传产品功能的行为,要立即向当地基层所(分局)举报。

三、建立会销监管制度

(一)定期刷新会销场所电子名册

1.各基层所(分局)要确定管理员负责会销场所电子名册的建立、维护,每年一次定期刷新会销场所电子名册。

2.组织“四个平台”人员加强对职责范围内会销场所的巡查,重点对经营主体资格,产品合法性、场内广告宣传内容等进行检查。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现新的会销点或发现名册内会销场所变更,及时报告基层所(分局)。

3.各级行政审批中心市场监管窗口,要预先放置会销登记表和登记告知书、《会销信息报送表》和《禁止食品保健品欺诈虚假宣传告知书》,随时发放给新办工商营业执照的固定会销场所举办者和宾馆、饭店、影院、舞厅经营者。

(二)建立非法会销侦办查处机制

1.各基层所(分局)要明确2至3名执法人员,平时侧重于开展非法会销侦办和查处,加快侦办经验的积累和骨干人才培养。

2.区局市场监管稽查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基层执法人员非法会销侦办和查处业务培训。

3.基层所(分局)收到涉嫌非法会销的信息报告、消费者投诉或举报,要组织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侦办查处,遇到案情复杂、本级人员难以分析判断的,或者涉及面广、危害较大的,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4.强化对会销产品的抽检监测。凡新上市产品和涉嫌欺诈虚假宣传的产品必须抽样送检,其他重点抽检容易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重点检测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项目。

5.从严查处违法案件。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声称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该登记未登记且从事夸大或虚假宣传的会销举办者、知情不报的出租场地者,一律依法从严查处,严格依法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追溯涉案产品生产源头,查清销售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通报,进行全链条打击,彻底摧毁违法生产销售网络。

6.有效控制涉案产品。对涉案产品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监督企业召回涉案产品,暂停销售,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四、有关要求

会销监管长效机制建设,事关欺诈虚假宣传整治能否取得实效,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工作重心在基层,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基层监管力量,加强指导和督促,层层抓好落实,相关工作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做好事前登记管理、事中巡查监督、事后处置,及时公示违法案件,把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会销举办者、会销品种,以及知情不报的出租场地者记入信用档案,纳入监管“黑名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形成高压态势,为彻底消除非法会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