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1467/2018-1954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8-03-1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我局特编制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和不予公开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七个部分。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时间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bjb.gov.cn)下载。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机制。局党组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局年度计划,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规范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加强监督和追究机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会议办理程序,需要公开的内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上网公布,凡是公开的信息都备案在册。
2、加大公开力度,增强工作透明。局机关信息包括局业务科室负责人姓名、职务、职责、办公电话全面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基层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信息对外公开,办案律师信息公开,为普通老百姓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推进财务信息公开。积极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全面开展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梳理工作,制定权力和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和流程。
3、做强公开载体,发挥媒介作用。以宁波江北司法行政网和江北区政务公开平台为主要对外窗口,及时公布各类信息,加大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宣传,让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司法行政工作。利用省政务网平台和党政接访平台在网上为百姓解答疑问。推进江北公共法律网建设,开设我想咨询、我想查找、我想办理、我想学法、我想参与等栏目,开展在线预约、在线申请服务,开设视频咨询,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进度进行网上公开。“江北普法”微博、微信灵活运用照片、动漫、图解等多种新技术,围绕司法行政和民生关注进行法治传播,加强政策解读和热点回应。在江北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大厅设置的公共法律服务触摸屏功能进行了更新,内容包括区司法局简介、办事指南、来访咨询、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进度查询等,并链接了江北公共法律网、浙江政务服务网。在各街道(镇)社会管理服务中心(或司法所)开设服务窗口,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信息查阅和咨询服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政府机构概况、法规公文、工作信息、人事信息、社会监督、财政信息等。2017年,我局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主动公开信息719条,其中宁波江北司法行政网站发布信息340条,江北区政务公开平台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40条,微博发布信息数126条,微信发布信息数113条。一年内,凡属应主动公开的信息都按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主动的公开,公开的信息归类正确、内容完整。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和不予公开情况
2017年,我局收到依申请公开的申请5件,办理答复依申请公开5件。申请途径为信函申请,申请的信息内容涉及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受理的5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部及时答复,无不予公开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7年,我局无信息公开收费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7年,我局未产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申诉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7年我局按照市区安排部署,认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制度体系完善、工作流程明确,整体运行情况良好。但与上级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信息报送的时效性、报送信息的格式规范性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与民生密切相关和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不够大。下一步,我局将深入贯彻落实《信息公开条例》的各项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务公开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的紧密对接,扩大公开范围,提高工作实效,从责任落实上、制度设置上和业务水平上着手,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力求为公众提供便利、多样的信息获取渠道,使政务公开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群众、服务于社会发展。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年度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
2018年3月12日
政务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7年度)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719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6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480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26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13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4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5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5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5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5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5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5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20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9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 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1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1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1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