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92号)文件规定,我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划拨住宅)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将有所调整。
此前,我区涉及个人国有划拨住宅转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是按宗地评估核定后地价的20%缴纳,其中个人划拨住宅用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可不再评估,按土地权益基准地价缴纳。调整后,以独立宗地登记的商品住宅用地,按评估期日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的50%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分摊或共用宗登记的住宅用地(包括拆迁安置房)按照基准楼面地价的3%补缴;而经济适用房仍按《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甬政办发〔2009〕8号)的规定执行。
以白沙街道砖桥巷(一级地)某住房为例:用地分摊面积7.31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5.82平方米,按原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为703元/平方米(一级地段住宅用地土地权益基准地价)×7.31平方米=5139元;调整后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为6903元/平方米(一级地段住宅用地基准楼面地价)×45.82平方米×3%=9489元。此次调价前后补缴土地出让金涨幅较大,据国土江北分局初步统计,此种情形主要出现在我区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约有8000多户(宗)国有划拨住宅用地。市民可通过查看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证中的权益类型来判别自己是否属于国有划拨住宅用地。
此次新补办出让政策调整后国有划拨住宅转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设有6个月过渡期,有意向办理的市民,在2019年2月20日前到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申报国有划拨住宅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手续,可选择按原标准执行,也可按新标准执行。过渡期后,国有划拨住宅用地转出让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补缴价格标准按《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若干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