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950798/2017-00105
文  号: 北区政发〔2017〕40号 组配分类: 区政府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17-07-27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促进休闲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江北区促进休闲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7日

宁波市江北区促进休闲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实施“旅游+”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稳增长、优环境、扩就业、增收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提升旅游品质,加快推进全域景区化、城乡一体化建设,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休闲旅游业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项目招引和开发
    1.鼓励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对社会资本投资景区(点)、度假区、乡村旅游、休闲农庄、主题娱乐、精品酒店、旅游功能设施等新建旅游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下同)以上的,经事先申报并核准认定,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的3%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鼓励开发户外运动、营地驿站、低空飞行等休闲运动产品,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扶持民宿客栈开发建设。鼓励社会资本依托城镇和乡村合法建筑开发建设民宿客栈。一般民宿按照建设规模、装修格调分档给予每个客房4000~8000元的补助。经旅游等部门联合认定,属精品民宿的,给予每个客房2万元的补助。达到一定规模的书吧、茶室等配套服务场所(设施)每个给予1万元的补助。单个民宿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补助款分两期发放,正式营业后发放50%,满一年后继续营业的再发放50%。(同一项目享受乡村民宿租赁费补贴的不再享受补助)
    3.强化重点旅游区域休闲旅游业态集聚。在慈城古县城、泛外滩历史文化街区、旅游特色乡村和文化名村等旅游重点发展区域开设一定规模的特色购物、文博展览、工艺美术、名人工作室等经营实体,给予每个经营主体一次性1万元的补助。
    4.提升旅游公共服务配套。按照旅游标准化要求,开展停车场、旅游厕所、标识系统、智慧旅游信息系统(不含硬件,下同)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经事先申报并核准认定,在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包括项目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补助。其中:停车场、标识系统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智慧旅游信息系统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旅游厕所通过国家A、AA、AAA级验收评定的,分别再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推进产业升级和品牌创建
    5.大力招引知名旅游品牌运营商。鼓励国内外知名旅游管理公司或上市旅游公司参与辖区主要旅游景区、度假酒店等经营管理,委托其管理团队进行经营管理运营一年以上的,且委托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并经绩效考评成效明显的,给予该旅游管理公司或上市旅游公司奖励30万元,分三年平均兑现。
    6.支持旅游企业创强创牌。新评为国家5A级、4A级和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和30万元;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新评为省生态旅游示范区和省生态旅游达标区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评为国家五星、四星和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新评为国家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评为省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评为市五花(叶)级、四花(叶)级、三花(叶)级酒店(特色客栈)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国家星级饭店、省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市花(叶)级酒店按同一类别品牌实施奖励,不重复奖励)。新评为省五星级、四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获评“全国百强旅行社”的,当年度奖励20万元,以后再次获评的,奖励5万元。
    7.支持产业融合休闲旅游品牌创建。对成功创建省级慢生活休闲旅游示范村、省级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省级老年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省级文化旅游示范基地、省级果蔬采摘旅游基地、省级房车旅游标准化示范营地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市级工(农)业旅游示范基地(点)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和优秀项目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其他省级旅游融合类品牌参照此标准执行)
    8.促进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对获评饭店“金钥匙”的旅游人才,给予每人0.5万元的补助;持有高级、中级(外语)导游证的导游,并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的,凭社保缴费单分别给予每人0.5万元、0.3万元补助。被评为省、市级“最佳或优秀导游员”的,分别给予0.5万元和0.3万元奖励。
    三、加大市场营销和推广
    9.加强江北旅游宣传推广。旅游企业凡参加区旅游部门统一组织的市级以上旅游宣传营销、旅游招商活动的,给予参展摊位费50%的补贴,每家企业单次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鼓励辖区旅游企事业单位承办由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各类旅游节事活动。经审核认定,按照承办单位实际支出额的30%予以补助,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节事活动补助额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重点旅游村、旅游企业自行策划实施有创意、有人气、有实效的旅游主题节庆活动。经事先申报并纳入奖励计划的,经审核给予活动经费20%的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10.加大游客招徕奖励。旅行社组织国内外游客的团队来我区旅游,国内游客全年总数达到1500人以上(含本数)且游江北一个以上售票景区(点)的,奖励标准如下:1-2999人按3元/人奖励;3000-5999人按4元/人奖励;6000-9999人按5元/人奖励;10000人以上按6元/人奖励。国外游客全年总数达到200人以上(含本数)且游江北一个以上售票景区(点)的,奖励标准如下:1-499人按7元/人奖励;500-999人按9元/人奖励;1000-1999人按11元/人奖励;2000人以上(含本数)按13元/人奖励。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住在江北星(花)级酒店或由区旅游部门核定的相应等级旅游饭店的(简称江北酒店),且全年总人数在500人以上(含本数)的,奖励梯度为:住宿在三星级以下旅游饭店(含三花级和四花级酒店、银鼎级文化主题酒店、银叶级绿色饭店)的,每人每天奖励6元;住宿在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含五花级酒店、金鼎级文化主题酒店、金叶级绿色饭店)的,每人每天奖励10元。积极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游在江北、住在江北、消费在江北,凡住江北酒店并游览江北二个以上收费景区(点)的,每人再奖励6元。
    11.积极拓展会奖旅游市场。鼓励辖区旅游饭店引进区外企事业单位、协会等机构前来我区举办各类会议,对单次引进的会议,会议营业额(会场费、餐饮消费、客房消费等各种会议消费)在5万元及以上的,按营业额的5%进行奖励,每家旅游饭店的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
    12.支持旅游惠民。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旅游发展资金,补助区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开展旅游惠民活动。
    四、附则
    13.同一单位按照最高奖项实行奖励或补助,对同一类别品牌晋升一个等级后给予等级差额奖励或补助,同一事项与其他奖励或补助政策有交叉的,不重复奖励或补助。
    14.以上奖励或补助与市级政策有交叉的,可参照最高标准,但不重复奖励或补助。
    15.年度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取消奖励或补助资格。
    16.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给予政策奖励或补助。以区政府或市级以内国有资本为投资主体的,以及特定区域,不予奖励或补助;投资主体多样的,按投资比例分别给予奖励或补助。
    17.本通知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有冲突的,遵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18.本通知自2017年8月27日起施行,此前区相关政策与本通知有异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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