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1395/2017-37677 | ||
文 号: | 北区民政〔2017〕27号 | 主题分类: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江北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7-06-13 |
陈刚委员:
您在江北区政协五届一次会议上递交的《关于在我区推进“老年护理保险”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我局领导对您的建议非常重视,经研究讨论,现将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一、实施老年护理保险必要性:
江北区是较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区县之一,老年人口已达6.04万,占户籍人口的24.4%。2015年宁波市开始实行养老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我区也紧跟步伐,当年4月实现了养老机构100%参与此项保险。2016年12月1日,我区为所有户籍老年人购买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率先在全市创新这一险种。
随着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口不断增多,老年人面临着失能风险带来的长期护理需求与社会保障力度不足的问题变得日益严峻。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进入老年,老年空巢家庭将进一步增多。“四二一”家庭模式的普遍化使得中年人要承担照顾老年父母和幼年儿女的双重责任,失能老人日常照料费用比同年龄能自理的老人要高出两倍以上,如果再加上老人疾病医疗的费用,总费用负担将非常高昂,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压力巨大。此外,随着医疗保险的日益健全,在医院长期住院可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床位费和医疗护理费用,导致越来越多的失能老人将医院当成了护理场所,“占床住院”等社会性住院问题日益突出,不仅加大了医疗费用的开支,也使有限的医疗资源更加紧张。
为此,省、市人社、民政、卫计、老龄委等部门提出了“探索建立个人、政府等多方分担筹资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从国内外探索和实践经验来看,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措施。它不仅能满足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保障其安度幸福晚年生活,还能使年轻人全身心投入工作,并拉动护理产业发展和相关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开展老年护理保险设想
老年护理保险即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宁波市是全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市,2017年将由市人社局牵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和《宁波市“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安排”的原则,探索建立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多元筹资、保障基本、待遇分级、鼓励居家的长护保险制度。
1、参保范围。长护保险跟随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试点起步阶段,参保范围暂定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参加长护保险。
2、基金筹集。通过用人单位、个人、财政和社会等多渠道筹集长护保险资金。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长护保险筹资水平,并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
3、基金管理。长护保险基金与医保基金一并征缴,纳入财政专户,单独列账,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管理。长护保险基金以市区、奉化区及各县(市)为单位,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长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由财政负责解决。
4、享受条件。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经评估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的参保人员,自评估结论下发次月起可享受长护保险待遇。根据长护保险筹资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5、经办管理。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招标,引入第三方参与经办、政府监督的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参与长护保险经办管理范围、路径和方法,将申报受理、失能评定、费用审核、结算支付、稽核监管等经办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各类社会力量的作用。建立社保经办机构与第三方管理机构的有效工作衔接机构,确保长护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陈刚委员,以上是宁波市试水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尚未成熟的设想,据了解,市级部门将于今年年底完成《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方案》的意见征求工作并出台试点实施意见,届时,我局将根据市政府要求,积极与区人社局配合,做好养老服务与长护保险的衔接工作,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
再次感谢您对推进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工作的热切关注,由衷的希望您在我们今后的工作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希望得到您一如既往的支持和帮助!
江北区民政局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