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1467/2017-378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7-03-08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特向社会公布2016年度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本年报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七个部分组成。本年报中所列数据统计时间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年报的电子版可以在“宁波•江北”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一、概述
1、完善相关机制。我局健全了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规范制度,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对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运行机制、工作程序、保障措施、工作进度等做出了规定和要求,需要公开的内容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上网公布,凡是公开的信息都要留纸质文档备案。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加强信息公开和发布,除对局机关信息全面公开外,今年还要求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基层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实行信息公开,确保信息公开不留暗角。
2、增强工作透明度。进一步促进司法惠民利民承诺的“阳光”运行,我局在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大厅实行“一站式”便民服务平台,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窗口业务,设置了宁波市江北区公共法律服务触摸屏,内容包括来访咨询、办事指南、法律援助、律师服务、法律法规等,并针对当事人实时公布法律援助律师、律所信息及受理进度,方便群众查询,获得了来访群众的一致好评。
依托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局业务科室负责人姓名、职务、职责、办公电话,主动公开办案律师信息,为普通老百姓提供最便捷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通过公开法律援助案例、人民调解案例、社区矫正志愿者活动及各类法律宣传主题活动,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
3、创新公开载体。我局门户网站以公开政务、服务群众为宗旨,通过“组织机构”、“图片新闻”、“工作动态”、“通知公告”、“部门公文”、“专题专栏”、“以案说法”、“政策法规”、“服务指南”等栏目加大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宣传,及时公布各类信息,并将宣传的触角延伸到各司法所。由专人负责加强对网站的维护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运行,为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信息服务,让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司法行政工作。利用省政务网平台和党政接访平台在网上为百姓解答疑问。
开设“阳光法苑”、“江北普法”微博、微信,以“弘扬法治精神 维护公平正义”为宗旨,积极推进“互联网+法治服务”工作,针对公众关注的法律热点,宣传各类法治知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有效的满足了群众的公益咨询需求。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6年,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84条,其中法规文件类16条,占主动公开信息的20%;工作信息类54条,占主动公开信息的65%;计划总结2条,统计数据2条,人事任免信息7条,财政预决算2条,年度报告1条。以上信息主要通过江北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为满足信息公开工作的需要,我局在江北区司法行政网专门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以及“局长信箱”、“网上咨询”、“民政互动”等栏目。同时,我局积极通过其他途径公开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6年12月底,我局收到一件书面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在2017年1月按要求回复。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6年,我局无信息公开收费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6年,我局无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申诉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6年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了制度化、规范化,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报送的时效性、报送信息的格式规范性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公开事项的目录和流程图不够清晰。下一步,我局将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要求,深化信息公开的内容,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效,从责任落实上、制度设置上和业务水平上着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年度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
2017年3月8日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6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江北区司法局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84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6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2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42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1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1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0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0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 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0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