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1408/2016-02200 | ||
文件字号: | 甬北审〔2016〕22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审计局 | 成文日期: | 2016-10-17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强化审计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复核、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结合我局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的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下同)实行审计组审核、审计组所在科室复核和审理部门(人员)审理三级复核制度。
本制度所称审核,是指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的相关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复核,是指审计组所在科室对审计组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审理,是指审理部门(人员)对审计组所在科室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局的审理人员对各科室承办的审计项目进行审理。
第四条 审理工作分为初次审理和二次审理。初次审理(以下简称初审)在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进行;二次审理(以下简称二审)在审计组取得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后,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时进行。
第五条 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核实: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
(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六条 审计组组长(主审)审核审计工作底稿,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
(一)予以认可;
(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七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由审计组所在科室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形成业务科室初审复核记录单(参考格式见附件1):
(一)审计目标实现情况;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在审计报告中的反映情况;
(四)事实、数据的准确性情况;
(五)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情况;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的恰当性,以及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适当性情况;
(七)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理部门(人员)进行初审时,审计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
(二)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三)经业务科室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四)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业务科室初审复核记录单;
(六)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审计组会议记录单;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初审工作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完成情况,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分工、方法和步骤得到有效落实;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在审计报告中的反映情况,审计工作底稿和其他审计记录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全部写入审计报告,有无隐瞒、遗漏问题;
(三)主要事实描述,相关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情况,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查出的问题是否表述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适当性情况;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的恰当性情况;
(六)有关审计程序执行情况。
第十条 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复核资料之日起5天内完成审理,对初审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形成初审意见,出具审计项目初次审理记录单(参考格式见附件2)并及时反馈至审计组所在科室。
第十一条 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对审计项目初次审理提出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填制业务科室采纳审理意见情况记录单(参考格式见附件3),不采纳、无法采纳的要逐条说明具体原因,并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适当修改。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前,应提交分管局长、总审计师、局长审批。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之后,应将下列材料报送所在科室二审复核:
(一)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
(二)审计组讨论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以及形成审计结果文书的会议记录;
(三)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
(四)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五)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形成业务科室二审复核记录单(参考格式见附件4):
(一)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采纳情况;
(二)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的恰当性情况;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适当性情况;
(四)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十五条 审理部门(人员)进行二审时,审计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审计项目初次审理记录单;
(二)业务部门采纳审理意见情况记录单;
(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四)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
(五)审计组讨论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以及形成审计结果文书的会议记录;
(六)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
(七)业务部门二审复核记录单;
(八)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二审工作重点关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重点审理审计结果文书编制情况,就以下内容进行二审:
(一)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采纳情况;
(二)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适当性情况,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的恰当性情况。
第十七条 二审工作应当在收到送审资料之日起5天内完成,并出具审计项目二次审理记录单(参考格式见附件5)。
第十八条 在审计复核过程中,复核审理人员就有关事项向审计组有关人员询问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复核审理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复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审计组补正,补正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
第二十条 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审理人员应将复核意见书连同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所在科室。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将复核过程中生成的各类复核记录单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北区审计局审计复核制度》(甬北审〔2005〕8号)、《江北区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规程(试行)》(甬北审〔20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