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1467/2016-37812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6-01-1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特向社会公布2015年度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本年报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七个部分组成。本年报中所列数据统计时间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年报的电子版可以在“宁波•江北”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一、概述
1、敢于公开,全程覆盖不留暗角。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加强信息公开和发布,除对局机关信息全面公开外,今年还要求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基层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实行信息公开,确保信息公开不留暗角,信息公开数量比去年同期增长20%。
2、积极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进一步促进司法惠民利民承诺的“阳光”运行,我局在窗口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便民服务平台,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窗口业务。依托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局业务科室负责人姓名、职务、职责、办公电话,主动公开办案律师信息,为普通老百姓提供最便捷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通过公开法律援助案例、人民调解案例、社区矫正志愿者活动及各类法律宣传主题活动,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2015年共受理援助案件1196起,调解案件4195起,法律咨询4427次,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册。
3、创新公开,多种载体立体便捷。我局门户网站通过“图片新闻”、“工作动态”、“通知公告”、“最新文件”、“专题专栏”、“以案说法”、“政策法规”、“服务指南”八个栏目加大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宣传,及时公布各类信息,并将宣传的触角延伸到各司法所。由专人负责加强对网站的维护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运行,为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信息服务,让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司法行政工作。本年累计发布各类信息180余篇,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还开设了“阳光法苑”、“江北普法”两个官方微博,针对老百姓关心的法律热点问题,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利用省政务网平台和党政接访平台在网上为百姓解答疑问。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5年,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93条,其中法规文件类24条,占主动公开信息的26%;工作信息类59条,占主动公开信息的63%;计划总结1条,统计数据1条,人事任免信息5条,财政预决算2条,年度报告1条。以上信息主要通过江北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按要求推进权力清单编制工作,共梳理出各类权力事项24项,经区编办审核定后,纳入浙江省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布。按照主要职责、与其他部门的职责边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和公共服务事项4方面内容编制本部门责任清单,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对职能范围内的各便民服务事项进行梳理上传并及时更新。
为满足信息公开工作的需要,我局在江北区司法行政网专门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以及“局长信箱”、“网上咨询”、“民政互动”等栏目。同时,我局积极通过其他途径公开信息。利用各级村(社区)法制宣传栏和宣传橱窗张贴法制宣传挂图5200套、分发宣传册3000册、法律汇编2000本,举办讲座90余场。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5年,我局没有收到书面或其它形式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5年,我局无信息公开收费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5年,我局无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申诉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5年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了制度化、规范化,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报送信息的格式规范性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公开事项的目录和流程图不够清晰。下一步,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深化信息公开的内容,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效,从责任落实上、制度设置上和业务水平上共同着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年度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
2016年1月13日
附件:
2015年度江北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91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23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36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3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0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0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0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 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0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