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205000B/2015-01059 | ||
文件字号: | 北区清房办〔2015〕1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机关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15-08-27 |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根据中办、国办通知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以下简称2014年标准)精神,结合《宁波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180号)的贯彻执行,及区委专项检查组对我区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后发现相关问题的反馈,现就我区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与2014年标准的衔接
全区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对照 2014 年标准,继续深入推进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鉴于此前绝大多数党政机关已完成了办公用房清理整改,下一步清理整改工作要做好与 2014 年标准的衔接,并遵循以下原则:
1.办公室使用面积2014 年标准较1999 年标准上调幅度低于30%的,对超标办公室(含休息室、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超出部分计入整改面积)的整改可继续按照1999年标准上浮30%以内控制。
2.办公室使用面积2014年标准较1999年标准上调幅度高于30%的,对超标办公室(含休息室、卫生间)的整改按照 2014 年标准执行。此次调增幅度比较大的党政机关要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落实整改工作,不得借机新(扩)建、租(借)和申请增配办公用房。
3.超标办公室的整改,主要采取调换或合用的方式解决;必须采用工程改造方式进行整改的个别办公室,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整改确有困难的,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可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一并整改。凡超过2014年标准使用的办公室,须逐一登记并说明原因,同时在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纳入统一的办公用房整改工作台帐。
对于此前已采用工程改造方式进行整改的办公用房,一般不再进行二次工程改造,可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再按照2014年标准进行调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区各级党政机关新搬迁办公用房的,必须按照2014年标准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核准后方可实施,不得超标配备办公用房。
二、加强党政机关租(借)用和出租(借)办公用房管理
党政机关在外租(借)用的办公用房,其面积应纳入本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进行核定,不得以产权不清等理由回避清理整改。因工作需要且无法调剂、确需新租(借)用办公用房的,须按照 2014 年标准经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预算资金,各单位也不得使用其他资金进行租(借)。
党政机关出租(借)的办公用房,中央17号文件印发前已经出租(借)且租赁合同到期但未收回的,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党政机关和所属单位及时收回。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应向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及时收回;机关事务管理局应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党政机关和所属单位将办公用房尽早收回并进行统一管理。
三、扎实推进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
扎实开展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清查工作。要对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土地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对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经营性实体单位的房屋、土地作专项调查,厘清房屋来源、价值、使用状况和办证情况以及经营性实体单位的经营状况、人员构成等,切实掌握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家底,建立房屋土地占有和使用情况总台账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扎实推进党政机关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清理整改工作。区直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清理整改工作的协调和督促落实,各事业单位要按照2014年标准提出清理整改方案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实施情况由各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认真做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办公用房的清理整改工作。区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以及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参照2014年标准并按照岗位职级上浮50%确定。区国资委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要分别抓好各自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和数据统计汇总并报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清理整改工作负总责。要坚持领导带头,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牵头单位,逐级建立并落实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时完成清理整改任务或清理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大问责力度,对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确保清理整改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不出现反弹,切实维护中央决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单位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个月内完成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同时,为了配合全市办公用房信息录入工作,要求各单位将此次机构调整后的办公用房分配情况于2015年9月5日前,以AUTOCAD格式(详见例图)重新报送至区政府OA邮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人:王栋,联系电话:13806679290,虚拟短号:679563)。附件中相关表格内容可在9月10日前报送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房产资产管理科(一号院8号楼109室,联系人:周碧云,联系电话:89184781)。各单位要将规范办公用房管理使用情况作为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内容,纳入文明机关创建的主要内容。根据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推进情况,区清房办将适时组织对各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附件:1、各职级工作人员办公室面积标准
2、领导干部超标办公室登记表(区级单位填报)
3、区级单位办公室使用情况统计表(区级单位填报)
4、区级党政机关基本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登记表(区级单位填报)
5、区级单位办公用房面积统计表(区级单位填报)
6、区级单位腾退办公用房登记表(区级单位填报)
7、区级单位出租(借)办公用房登记表(区级单位填报)
8、区级单位租(借)办公用房登记表(区级单位填报)
9、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登记表(区级单位填报)
10、办公用房平面图例样
(附件详见文件下载)
江北区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