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0185377/2015-00844 | ||
文 号: | 甬北环函〔2015〕11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生态环境局江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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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5-07-30 | 发布日期: | 2015-07-31 |
甬北环函〔2015〕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5年固体废物环境督导工作方案》(浙环固函[2015]3号)的要求,省固管中心于2015年4月至6月期间,组织对全省部分废矿物油产生企业进行专项督导,并发出《浙江省废矿物油专项督导情况通报》(浙环固函〔2015〕31号)。根据通报内容,结合江北实际,为加强对废矿物油的管理,特发通知如下:
一、存在问题
根据省固管中心的《浙江省废矿物油专项督导情况通报》精神,结合我局对江北区废矿物油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执法检查情况,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企业的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
大部分企业台帐建立不规范,未办理转移计划、未开具转移联单就任意由非法处置单位拉走,缺少危险废物规范化转移的基本知识;部分企业将废油直接卖给无资质单位或将含油废物作为一般固废处置,存在非法转移嫌疑。对含废油的抹布手套、废活性炭、废空机油桶(机油格)、废油漆桶、废铅酸蓄电池等应当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行列的废弃物,企业随意处置的情况普遍。
(二)企业的贮存场地不规范
部分企业无专门堆场,随意堆放。集中堆放的,未配置防护渠、收集池等防渗、防漏设施,也无遮雨设备,雨水冲刷后,地面油污漂浮,部分危险废物下渗、外排,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多数企业危废标识标签设置不规范,没有起到提醒警示效用。除此之外,大部分企业危废没有分类、分区存放,混合、混入存放问题。
(三)企业的危废台账资料管理不规范
检查的大部分企业危废管理台账、转移联单、管理计划及备案、转移计划等资料建立不完善:危废转移联单缺失,部分危废处置去向不明;企业对危险废物的纸质版管理资料未收集成档;部分企业的危废台账数据之间无逻辑性,有虚报、瞒报等造假的嫌疑。
处置单位的收集不规范
处置单位在收集废矿物油时,不报转移计划,不开转移联单,直接出具收款收据,甚至不开收款收据,导致废矿物油去向不明,特别是汽修行业。部分有联单企业,亦存在未批先运,运输单位为非危险品运输企业等情况存在。
(五)企业的应急预案、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缺失
极大部分企业无应急预案、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等内容。员工操作缺乏隐患意识,企业缺乏紧急事故的应对能力。
二、要求
(一)明确法律责任,提高企业法律意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15号)第七条规定,危险废物的产生者把危险废物交由无证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将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因此,废矿物油产生单位要明确其主体责任,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危险废物。督导中的多数企业存在虚报、瞒报产生量等问题,个别企业甚至存在非法转移的行为,都将追究法律责任,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废矿物油产生单位的贮存、处置行为
企业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要求规范贮存场所建设,做到:室内场所专门堆放;收集、贮存场所设立警告标志;严禁危废混合,严禁混入非危险废物;不同种类废物间隔贮存;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合法处置等。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日常管理台账和应急预案,完善企业台账资料,明确应急流程。另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规范收集、处置,从源头上遏制非法处置现象的发生。
(三)开展自查工作,按时上报自查结果
根据省厅的《通报》精神,现要求企业开展自查工作。企业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对照本通知列举的几点问题,进行自我检查,并于8月10日前将检查结果书面报送我局。同时我局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江北分局
2015年7月30日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江北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废矿物油管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