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0798/2015-41519
文件字号: 北区政办发〔2015〕30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06-24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BJBD01-2015-0009 发布日期: 2015-06-27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北区安置房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区政办发〔2015〕30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安置房源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



江北区安置房源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北区安置房源管理,统筹使用区域安置剩余房源,提高安置房源的使用效率,确保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内拆迁人(出资人)出资建造的拆迁安置房源的使用管理。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和市级单位出资建造的安置房源等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在区安置(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住建局(区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心,下称安置房管理中心)牵头全区拆迁安置房源统筹使用管理工作。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区住建局负责管理全区安置房统筹管理数据库(数字平台),受理街道(镇)提出的房源需求申请并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协调房源调拨和督促各单位做好房源信息登记和更新等工作,做好现房剩余房源初始登记证的收缴和保管等工作;区财政局应和住建局一起牵头做好剩余资产处置等工作;区拆迁办负责安置需求的审核等工作;区审计局应做好项目建设和剩余资产处置的监督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区公共项目建设中心(下称公建中心)应做好安置房项目建设工作,负责项目建造房源信息的登记和更新,配合做好项目的安置交付等工作;街道(镇)负责做好安置房源需求(包括项目建设方案)的提出、项目房源需求的登记和更新工作,负责做好项目的安置和房源定位信息登记以及剩余房源的移交工作,做好现有剩余现房房源的移交、实物房源的保管和落实维修等工作,做好房源调拨过程中的相关工作;若有在建项目的还应履行项目实施单位职责;项目出资人应做好项目安置需求的初审工作,负责现房剩余房源数量的确认和负责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剩余资产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 拆迁安置房源原则上以属地街道(镇)落实为主,安置后的剩余房源根据需要在全区范围内调拨使用。

第五条 根据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安置房源管理实行建设、使用、处置、管理相分离。建立全区安置房统筹管理数据库(数字平台),包括以往安置剩余房源和在建、拟建房源及项目对应的房源需求情况,以动态掌握、监督全区安置房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时情况。

二、前期环节管理

第六条 凡拆迁项目启动时,应在遵循以货币安置为主的原则下由属地街道(镇)测算需要的安置房源套型、数量等需求,经拆迁办把关审核后,报安置房管理中心。安置房管理中心受理并提出方案,如存量房源能满足需要的(包括部分满足的),经领导小组或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后,在存量房源中调拨;如存量房源无法满足需要(包括部分不能满足的),需另行选址新建的,列入前期项目管理,由属地街道(镇)提出选址意见及建设方案,报领导小组或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如存量安置房无法满足要求(包括部分不能满足的),也尚不具备新建条件的,列入储备项目管理,待项目具备条件后解决。

批后存量房源调拨程序如下:安置房管理中心进行预拨,需要房源的街道与房源出资人或委托的有关单位签订购买合同并支付预付款,街道负责公开抽签定位并与房源出资人或委托的有关单位完成结算,并报安置房管理中心备案及登记定位,安置房管理中心发放初始登记证完成调拨,需要房源街道负责办理房产证等相关手续。

三、施工环节管理

第七条 全区安置房的建设统一由区公建中心负责实施。公建中心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建设方案,按照《江北区安置房建设标准指南》、《关于开展江北区安置房建设工程公示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报批、公示等工作。公建中心和现有在建项目的街道(镇)及部门要抓好项目现场管理,加强房屋建筑质量、施工安全、工期和投资控制等,推动安置房建设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新建安置房项目开工后三个月内,和现已实施的在建项目,实施单位应把安置房项目的建造房源信息输入数据库,进行初始登记,并报安置房管理中心备案。项目竣工交付前,实施单位应根据测绘成果数据按实正式登记,并向安置房管理中心正式备案。项目的建造房源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出资人、立项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安置单位、小区名称、坐落位置、房屋类别、建筑面积、幢号、室号、车库、车位、商业用房、套型图和总平面图等。

属地街道(镇)编制并不断完善(每三个月更新一次)对应拆迁项目房源需求汇总表,至地块拆净后三个月内编制准确(相对)的房源需求汇总表(含特殊原因需求房源)。经项目出资人初审和拆迁办审核后,将需求房源信息录入数据库,并报安置房管理中心备案。需求房源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对应拆迁地块的概况(包括位置、拆迁总户数等)、安置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安置套型、套数、城拆或农拆等。

四、安置环节管理

第八条 区公建中心(包括有在建项目的街道、镇及部门)在完成安置房综合验收后,房子及初始登记证统一移交属地街道,有关房源信息等资料移交安置房管理中心,由属地街道负责具体安置工作,直至完成安置房各类权证办理。安置房保修整改、安置时建设情况答疑等仍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落实。

第九条 属地街道(镇)在完成项目首次抽签定位一个月内,将各类安置情况向安置房管理中心登记并备案,并须将剩余的房源,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用房、车库(位)等,编制《剩余房源清册》,经出资人确认后,与房源初始登记证等一起移交给安置房管理中心,并输入数据库。

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安置的项目的剩余房源由属地街道编制《剩余房源清册》(含特殊原因需求房源),在本办法实施后1个月内连同房源初始登记证交安置房管理中心,由中心登记并输入数据库。其中特殊原因需求房源需拆迁办审核,有关房源数量最后以出资人确认为准(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调拨房源款项遵循“先付后用”的原则,由用房单位与房源出资人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签订购房协议,并应按不低于测算总房款的80%向房源出资人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预付房款。实际总房款根据使用房源面积和领导小组或区政府专题会议商定的单价确定,最后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如涉及安置房土地性质需由划拨转出让的,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由用房单位支付。安置房结算面积按产权证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一条 结算单价按照调拨时上月安置用房同类地段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价格)为基础,具体由属地街道(镇)提出初步意见,由领导小组或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五、剩余房源等资产的处置

第十二条 建立由区财政局(国资办)、住建局牵头,联合审计局、有关街道(镇)等组成的资产处置工作小组,对由房源出资人或出资人委托有关单位提出的住宅、商业办公用房、车位(库)等处置方案进行初审,经领导小组或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房源出资人或出资人委托的有关单位实施。具体处置办法由财政局(国资办)、住建局联合制定。

第十三条 处置原则:不需要安置的剩余住宅房源;满足小区配套和物业管理要求后多余的商业和办公用房;车位(库)优先向所在小区内的业主出售。

第十四条 相关处置结束后,房源出资人或出资人委托的有关单位应将所处置的住宅、商业办公用房、汽车库(位)等明细情况,及时报安置房管理中心,予以核销。

六、附 则

第十五条 涉及房源管理的各有关单位应明确专门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房源管理工作,履行房源移交、日常保管、抽签定位及资产处置等环节的廉政主体责任。对由于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前期环节,需要的安置房源套型及数量测算不准确,引起建造后项目严重套型不匹配或建造面积不足;

(二)施工环节,项目建造信息及对应的需求信息登记不及时、不准确;

(三)安置环节,房源抽签定位登记不及时、不准确;

(四)移交环节,现存剩余房源移交不及时、资料不全,擅自保留房源;

(五)调拨及处置环节,未经审批擅自使用和处置房源;抽签定位和处置不公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相互推诿、效率低下。

第十六条 有关安置房源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的内容,列入安置房建设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同安置(保障)房年度建设计划一并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23日起施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安置房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