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99833108/2015-02545
文件字号: 北区市监〔2015〕13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15-02-12
关于印发2015年度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计划的通知

慈城分局、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部门:
  现将《2015年度江北区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计划》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12日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度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计划

为认真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2015年度江北区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药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等规定,按照“积极作为、主动作为、科学作为”要求,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通过有计划地开展食品抽样检验,达到排查安全隐患、查处违法行为、促进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有力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目标。
    二、监测场所及对象
以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批发企业、商超、小食杂店等为重点场所,同时,注重加强对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食品的抽检监测。抽样产品包括预包装和散装。以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为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样检验工作。
    三、监测项目及重点
    采取定量检测方式,注重检出率,充分发挥检测功能,最大限度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以有毒有害指标为重点项目,重点加强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添加剂及理化指标等的监督检查。
    (一)微生物指标。主要检验菌落总数、大肠杆菌、霉菌与酵母计数,特别是要针对不同食品品种重点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阪崎肠杆菌、乳酸菌数、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等致病菌。
    (二)食品添加剂。根据不同食品,着重检验防腐剂(如苯甲酸、山梨酸)、着色剂(如苋菜红、日落黄)、甜味剂(如甜蜜素、安赛蜜)等人身健康危害大、容易超量滥用的食品添加剂,主要有:渍菜(泡菜等)、葡萄酒中的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诱惑红、日落黄)等;糕点中的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肉制品和卤制熟食、腌肉料和嫩肉粉类产品中的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小麦粉中的滑石粉,乳制品(除干酪外)中的山梨酸、纳他霉素;烤鱼片、冷冻虾、烤虾、鱼干、鱿鱼丝、蟹肉、鱼糜等中的亚硫酸钠等食品添加剂。
    (三)重金属污染指标。重点检验铅、汞、镉、砷(无机砷)等重金属。
    (四)农药残留。重点检验禁用农药、高毒农药、高残留农药和本地市场经常检出的农药。如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禁用有机磷农药,滴滴涕、敌敌畏、甲拌磷、水胺硫磷、氯氰菊酯等高毒禁用农药;乐果、氧化乐果、毒死蜱、三唑酮、三唑磷、马拉硫磷、甲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氯氟氰菊酯等限用农药。
    (五)兽药残留。重点检验激素类(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己烷雌酚、己烯雌酚、己二烯雌酚等)、抗生素(杀菌剂)类(如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类、磺胺类、孔雀石绿、隐色孔雀石绿及氯霉素等)。
    (六)天然污染物。主要检验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麻痹性贝类毒素、溴酸钾等。
    (七)非食用物质。重点检验历年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非食用物质、卫生部、农业部等权威机构公布的非食用物质等,主要有:腐竹、粉丝、面粉中的吊白块,辣椒粉、含辣椒类的食品(辣椒酱、辣味调味品)中的苏丹红、碱性橙、罗丹明B,乳制品中的蛋白精、三聚氰胺、革皮水解物、β-内酰胺酶,干水产品中的工业用甲醛,糕点中的富马酸二甲酯,火腿、鱼干、咸鱼等制品中的敌敌畏,食醋中的工业用乙酸,猪肉、禽肉、动物性水产品中的硝基呋喃类药物,生食水产品、肉制品、猪肠衣、蜂蜜中的氯霉素,腌制食品中的敌百虫等。非食用物质是近年全国各地许多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元凶,务必加强检验。
    (八)与安全相关的其他质量指标。重点检验安全相关的营养素指标,如婴幼儿奶粉中蛋白质含量、非蛋白氮含量、维生素A、维生素D、铁、锌、钙、磷等微量元素,包装饮用水的电导率,食用油过氧化值、脂肪酸组成、冷冻实验等其他质量指标。
    要按照食药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要求,针对性确定各类食品的具体检验项目(参数),并结合实际检验情况和媒体报道的外地检验结果等信息,适时调整检验项目,提高检出率,不断增强检测的经济性和有效性。同时,对于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批次,采取重点跟踪、增加频次等措施,严格控制不合格食品回流市场,确保食品消费安全。
    四、监测品种
    主要包括乳制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灭菌乳、酸乳等)、肉制品(熟肉制品、自制熟肉制品)、酒类、调味品、方便食品、水果制品、新鲜水果、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及制品、蛋制品、新鲜蔬菜、蔬菜制品、水产品(新鲜及干水产)、蜜饯、豆制品、面制食品、饮料、罐头食品、辣椒粉及其制品、果冻、茶叶及相关制品、冷冻饮品、糕点食品(月饼、自制糕点)、蜂产品(蜂蜜)、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老年人食品、儿童食品等重点类别、重点食品。
    其他需要监测的食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的食品,各类专项整治和检查中涉及监测的食品,消费者举报、申诉和有关部门通报有问题的食品,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监测任务。
    五、监测批次
    2015年度江北区流通环节计划抽样检验食品400批次。
    对流通环节食品的抽样检验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统筹做好2015年度全市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甬市监食通(2015)24号]的统筹安排和要求,并根据江北区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情况,确定四个季度本局抽检的重点食品品种范围及批次。特别是对乳制品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及市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市流通环节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甬工商消〔2011〕93号)要求实施监督抽检,尤其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抽查力度。
    六、抽样检验机构
    抽样检验机构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取得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资质认定,抽检品种和检验项目必须在检验机构的资质范围内。
    七、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切实做好抽样检验工作。本局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区食安办统筹安排和计划部署,结合江北区实际,制定年度食品监测计划和季度食品质量专项执法抽查方案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及区食安办。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抽样检验工作。同时,立足发掘潜在问题大,社会影响大,与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食品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切实维护社会效益,努力提高执法形象。
    (二)加强培训,切实提高监管水平。食品质量监测工作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慈城分局、各市场监管所及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并组织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工作。
    (三)严格检验信息发布管理。要严格食品抽样检验信息管理,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等六部委《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信息通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安办〔2012〕28号 )和国家食药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好流通环节食品抽检结果等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报告、通报和发布工作。既要及时公开有关信息,落实公众食品安全信息知情权;又要规范有序,有利于食品安全监管和事件处理。要把食品检验结果,用于打击违法犯罪、帮助政府决策、警示食品风险、监管数据查询、风险隐患分析以及科学评估、源头追溯、市场准入、信用记载、监管协作等各个方面,努力使检验的综合效益最大化、违法行为的风险与代价最大化。
    (四)追根溯源,切实做好不合格食品后续处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抽检信息的通报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查处工作。相关部门收到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的检验报告后,涉及监督抽检项目,5个工作日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经营企业的有关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置,开展后处理工作;涉及风险监测项目的,应该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开展问题样品调查核实和处置工作。
    相关部门收到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检验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及时开展执法检验,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涉及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应按照规定要求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区食安办等上级部门。
   
    附件:2015年本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任务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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