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0798/2014-56361
文件字号: 北区政发〔2014〕49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商贸、海关、旅游,商贸、海关、旅游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12-29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BJBD00-2014-0006 发布日期: 2015-01-01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北区促进旅游休闲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北区政发〔2014〕49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促进旅游休闲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9日



江北区促进旅游休闲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为加快旅游休闲业发展,做大做强旅游休闲经济,充分发挥旅游休闲业在稳增长、优环境、扩就业、增收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提升旅游品质,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休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快项目招引和开发

1.大型旅游项目招引优惠。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休闲项目(不含土地成本和房地产部分),采用“一企一策”政策。

2.鼓励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对旅游景区(点)、住宿饭店、乡村旅游、旅游功能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等新建旅游休闲项目,经申报并核准认定,实际投资额在500-20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下同)的,竣工验收后凭合法凭证按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不含2000 万元)的,竣工验收后凭合法凭证按实际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 万元。对新办的旅游项目,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各项政府规费。

3.大力招引知名旅游企业。鼓励国内外知名旅游管理公司或上市旅游公司参与辖区主要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对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给予注册落户的该旅游管理公司或上市旅游公司奖励30万元。对引荐个人视项目的注册资金和实到资金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参照区招商引资政策)。对引入全球排名前十位的休闲度假主题酒店或品牌连锁酒店管理公司奖励20万元,国内十大知名品牌连锁酒店奖励10万元;对新进驻或委托全球酒店集团10强、中国饭店业集团10强的饭店集团管理,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星级旅游饭店,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鼓励引进境外品牌旅行社,给予一定奖励。(以上奖励资金经审核认定后,按三年分期平均兑现)

二、推进产业升级和品牌创建

4.鼓励景区(点)品牌创建。各景区(点)创建国家5A级、4A级和3A级旅游景区的,挂牌后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和30万元。鼓励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挂牌后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对获得“全国文明景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城市中央休闲区”称号的,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最佳旅游景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优秀旅游景区”、“生态旅游达标区”称号的,奖励5万元。对获得市“最佳旅游景区”、“优秀旅游景区”(含市旅游景区“提升最快奖”、“和谐贡献奖”)称号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获评为市级综合型休闲旅游基地和专项休闲旅游基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5.鼓励饭店品牌创建。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四星和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金叶级和银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对获评省金鼎级和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对挂牌市五花级、四花级和三花级酒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省“最佳星级旅游饭店”和“优秀星级旅游饭店”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市“最佳星级旅游饭店”和“优秀星级旅游饭店”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3万元;对获得市“十佳花级酒店”称号的,奖励3万元。

6.鼓励旅行社品牌创建。对注册在江北区且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年度被评为“全国百强旅行社”、“浙江省百强旅行社”、“市十佳旅行社”和“市级优秀旅行社”(含市“成长之星”旅行社)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新获评并在本辖区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省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

7.鼓励民宿客栈开发创建。鼓励利用城镇、乡村合法建筑,结合地域性自然和人文景观,发展等级特色客栈、精品乡村民宿,对获评为省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通过验收评定的等级特色客栈、精品乡村民宿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市金阁级和银阁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8.鼓励乡村休闲旅游品牌创建。对成功创建国家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区(点)和国家度假(休闲)社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三星级、二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农家乐旅游特色点、市级农家乐休闲旅游示范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3万元。

9.鼓励产业融合品牌创建。对成功创建省级、市级工(农)业旅游示范基地(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省级老年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省级果蔬采摘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和优秀项目、精品线路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成功创建省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旅游购物中心(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10.鼓励发展月光经济。鼓励发展以夜间文化演艺、旅游观光、餐饮购物、休闲娱乐、体育健身、展览展销等为主要内容的月光经济,拉动夜间消费。 

三、加大市场营销和推广

11.加强江北旅游宣传推广。旅游企业凡参加区旅游部门统一组织的市级以上旅游宣传营销、旅游招商活动给予参展摊位费50%的补贴,每家企业单次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鼓励辖区旅游企事业单位承办由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各类旅游节事活动,经审核认定,按照承办单位实际支出额的50%予以补助,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节事活动补助额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

12.鼓励智慧旅游建设。广泛开展智慧景区、智慧旅行社、智慧酒店建设,经申报认定,对智慧旅游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硬件投资除外)的,运营满一年后,给予超出部分4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3.加大游客招徕奖励。旅行社组织国内外游客的团队来我区旅游,国内游客全年总数达到1500人以上(含本数)且游江北一个以上售票景区(点)的,奖励标准如下:1-2999人按3元/人奖励;3000-5999人按4元/人奖励;6000-9999人按5元/人奖励;10000人以上按6元/人奖励。国外游客全年总数达到200人以上(含本数)且游江北一个以上售票景区(点)的,奖励标准如下:1-499人按7元/人奖励;500-999人按9元/人奖励;1000-1999人按11元/人奖励;2000人以上(含本数)按13元/人奖励。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住在江北星(花)级酒店或由区旅游部门核定的相应等级旅游饭店的(简称江北酒店),且全年总人数在500人以上(含本数)的,奖励梯度为:住宿在三星级以下旅游饭店(含三花级和四花级酒店、银鼎级文化主题酒店、银叶级绿色饭店)的,每人天奖励6元;住宿在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含五花级酒店、金鼎级文化主题酒店、金叶级绿色饭店)的,每人天奖励10元。旅行社每组织一次旅游包机(120人以上)、旅游专列(500人以上)、一次性组织500人以上的汽车大巴来江北游览一个以上售票景区(点),且在江北酒店住宿一天以上的,每次奖励1万元;积极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游在江北、住在江北、消费在江北,凡住江北酒店并游览江北二个以上收费景区(点)的,每人再奖励6元。

14.积极拓展会奖旅游市场。鼓励辖区旅游饭店引进高等级商务会议,每年评定商务会议招引奖,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四、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15.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推动导游管理体制改革,支持旅游企业组建区导游服务中心,成立运营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补助开办经费10万元。对引进和培养旅游管理类高级、中级专业人才和外语导游,并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的,分别给予所在旅游企业每人一次性补助0.5万元、0.3万元和0.3万元。鼓励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离退休老专家、老教师从事导游工作。被评为省、市级“最佳或优秀导游员”的,分别一次性奖励0.5万元和0.3万元。

五、附则

16.同一单位按照最高奖项实行奖励或补助,对同一类别品牌晋升一个等级后给予等级差额奖励或补助,同一事项与其他奖励或补助政策有交叉的,不重复奖励或补助。

17.以上奖励或补助与市级政策有交叉的,可参照最高标准,但不重复奖励或补助;

18.年度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取消奖励或补助资格。

19.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给予政策奖励或补助。以区政府或市级以内国有资本为投资主体的以及特定区域,不予奖励或补助;投资主体多样的,按投资比例分别给予奖励或补助。

20.本意见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有冲突的,遵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21.本意见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区相关政策与本意见有异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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