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0798/2014-56353
文件字号: 北区政办发〔2014〕86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服务对象: 法人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08-29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BJBD01-2014-0006 发布日期: 2014-09-04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区政办发〔2014〕86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9日



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和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体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工程项目实现优质、高效、廉洁、安全的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北区政办发〔2013〕46号)、《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北区政办发〔2013〕73号)等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以监管促科学决策,坚持以监管促规范有序,坚持以监管促优质安全,坚持以监管促廉洁高效。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依法监督,突出重点、把握关键,组织协调、分工负责、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综合运用、共享成果,有错必纠、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和有关职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综合监管部门组织协调、职能部门(或相关组织及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其下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项目监管办)为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以及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和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保廉制度,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对各部门或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区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规定的考核检查;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出现的各类举报或投诉;对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或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对其中涉及建设管理问责事项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并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三)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及单位协调处理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适时研究分析有关政府投资项目保廉工作形势,查找保廉工作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处置的意见或建议。

(五)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负总责,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质量、造价、进度和廉政管理工作。在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要求,认真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申报列入项目储备库,项目建议书应符合规定工作内容,确保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达到规定深度要求,及时送审项目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及招标控制价;

(二)按招投标等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业务发包,坚决制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

(三)加强工程合同管理,依照合同约定、技术标准、强制性标准等,对工程安全、质量、造价、进度进行严格控制;

(四)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对确需设计变更及有关工程量增减等变更的,按规定程序认真办理签证和报批手续;

(五)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六)按规定要求初审竣工结算,组织做好竣工决算,及时申请工程项目结(决)算审计;

(七)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提交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的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在规定时限内向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及时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按照合同约定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工程保修,并审查保修金结算;

(八)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归集和整理工作,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移交;

(九)加强组织及内控制度建设,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现场督查,督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履行职责和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对失职、违章现象责成纠正或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罚;

(十)对承接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业务的单位进行履约评价, 及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职能部门及相关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区发改局(评审中心)负责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文件(含招标标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严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工程重大变更审批关,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监督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确保计划的严肃性;组织实施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和重大项目后评价。

(二)区财政局负责基本建设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组织对基建财务及会计核算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的执行;核定新增资产、监督新增资产移交及登记;配合重大项目后评价,有针对性开展项目绩效考评。

(三)规划江北分局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组织项目选址、定点,审定建设工程设计规划方案,办理项目的规划许可及执行规划许可情况的督查和验收。

(四)国土江北分局负责建设用地管理,组织项目用地预审,办理建设用地许可及执行建设用地许可情况的督查。

(五)环保江北分局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出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意见并进行督查,组织项目环评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六)区住建局负责对业务管辖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的行业管理和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以及实施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进行处理和公示管理;实施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进行项目发包审查(备案)、招投标监督管理、工程合同备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及执行工程施工许可情况的督查;组织实施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区农水局、区交通运输局分别负责对业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提出,并负责监督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重点工程建设,对市场准入、项目规划、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施工报建、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工程验收等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八)区城管局负责对业务管辖范围内的市政、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城市公用设施的维修改造工作计划提出,并负责监督实施;对项目建设涉及市政、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城市公用设施占用(改变用途)或临时占用进行审核和督查;对项目建设需要进行建筑垃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活动的审核和督查。

(九)区公管办负责逐步收集投标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相关资料;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发布、场所和设施等服务; 维护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调解交易活动中的各种纠纷,发现问题及时移送有关监管部门处理。

(十)区审计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依法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有针对性选择重点项目实行跟踪审计。

(十一)公安江北分局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围标、串标及破坏招投标现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江北分局负责查处经济犯罪,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治安管理,依法打击阻挠正常施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区监察局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察,对参与项目监督管理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受理并调查核实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十三)区档案局、人防办、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等,应按各自职责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项目参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承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的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程序、准则、规范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等规定,在核定的等级和经营范围内开展工作。严禁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转让所承揽的业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其有关人员必须严格到岗履职。

(二)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并对施工安全、质量、进度负责。

(三)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等开展监理工作,对施工阶段的安全、质量、进度和价款支付进行严格监管。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和质量责任。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单位要完整保存与项目有关的各种资料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至八条的部门或单位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投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评审监管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全面、科学的论证基础上,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相应编制合理的项目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按规定及时送区发改局(评审中心)审核,评审后的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评标的依据。

实施工程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送区发改局(评审中心)审核,评审部门必须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肢解工程变更内容,规避工程变更审查或工程变更未经审批而实施的,须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在3个月内编制竣工决算并报区财政局或区审计局审计。

第十一条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用机制约束。严格工程项目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在每个项目中的履约表现、成果质量、差错情况进行记录,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档案,对有行贿、受贿、渎职、造假、舞弊及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市场清出制度,有效杜绝利用假资质、借资质、挂靠等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建筑业企业或从业人员参与投标或承包工程业务活动,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实施)

第十二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监管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及早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开工、按时完成。

应当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设计理念先进、技术实力雄厚的高水平勘察设计单位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审查通过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投资概算要求,精心组织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出具真实、准确的勘察、设计文件。有关审图机构应按照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原则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工程勘察文件应当满足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确定等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招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非标设备制作及工程施工的需要。

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直接导致项目设计、施工发生重大变更,造成项目造价明显增加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勘察费、设计费,并作不良行为记录,视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严格规范招标行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按照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区的相关规定,分别进入市、区、街道(镇)三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招标,严禁场外交易。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以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严禁故意拖延项目前期准备时间,临时以时间紧、任务重或工程情况特殊为由规避或简化招标程序。对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

切实保护合法竞争,招标人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有利于特定潜在投标人或限制竞争的针对性条件。严禁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相互串通,搞假招标,签假合同。(区公管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管理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中标)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和价格签订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中标承建范围应与招标范围一致,及时向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合同备案。严禁招标人随意扩大发包范围,将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含给排水、电气、暖通、电梯等)、智能化、幕墙工程、消防工程、市政配套、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未纳入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随意增加给中标人,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督促施工(中标)单位严格履行工程合同,坚决制止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的行为。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实施分包前,必须制定保证安全、质量、投资、进度的控制措施和方案,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现场监督工作。

(一)严格工程建设工期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倒排工程实施进度,合理确定工程实施各阶段、各环节、各工序的工期,排定工程实施详细计划并严格付诸实施,确保项目建设如期完成。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工期,建设单位应当拟定施工组织优化方案,组织相应参建单位及相关专业部门(机构)进行充分论证并提出建议或意见,通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按合同约定办理延期签证手续并及时在政府投资项目建管暨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填报。(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严格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认真执行工程建设规范和有关强制性规定,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组织管理,坚持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并将相关的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列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必要约定。围绕加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研究制订相关制度和措施,切实加强对相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规定及履行合同情况的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严肃追究责任、落实处罚措施。(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严格对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人员到岗履职记录制度;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对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按《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并及时在政府投资项目建管暨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填报,确保工程变更规范操作。(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严格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严格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制度。由业主单位与中标单位按合同约定和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认可的工程进度进行结算支付。财政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建立项目及资金台账,动态反映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合同造价、建设工期、开工时间、完成进度、竣工时间、工程验收、结算评审以及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须载明中标单位户名、账号和开户银行等要素,且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项目资金只能支付给合同约定的中标单位。(区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第十八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区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等要求,对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可有针对性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审计部门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事项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实施审计。(区审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第十九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档案管理和后评价工作。

(一)完善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要严格对照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工程施工图等相关文件实施。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防、防雷、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验收。各专项验收应尽量联合办理。在完成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或试运行后,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及时向发改部门或受发改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提出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发改部门或受发改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区发改局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严格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从项目规划、决策、审批、勘察、设计、工程招标、设备材料的采购、建设实施一直到工程竣工决算、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推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对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应当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根据调查、评价的情况,认真总结项目决策、实施、运营等环节和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经验教训,提出对已实施项目和在建项目进行完善、对今后投资决策和管理进行改进的对策措施,强化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区发改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廉政监督工作。强化考核约束,凡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被监察机关查实有腐败行为并立案查处的,否决该项目建设单位考核中评先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加大对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该曝光的要曝光,该追责的要追责, 该列入“黑名单”的要列入“黑名单”,坚决维护建设市场的有序运行。(区项目监管办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有关日常工作制度及监督检查主要方式、方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有关日常工作制度:

(一)实行项目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区项目监管办牵头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规范、监督和管理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探索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努力提高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促进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

(二)实行项目监督管理情况通报制度。发改(评审中心)、财政、建设、水利、交通、审计、公安、监察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互通情况,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按规定作出处理的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区项目监管办。

(三)实行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协调制度。区项目监管办在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属于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的事项,转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处理,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向区项目监管办书面通报处理结果。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受理和处理的投诉举报,要在投诉举报处理完毕后及时向区项目监管办抄送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其监督检查可采取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常规检查由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自行组织,是对政府投资项目整个建设过程中的前期工作、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廉政建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是各职能部门按照任务分工,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某一项工作具体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应采取突击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突击检查为主。

(三)综合检查由区项目监管办统一安排,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监督检查时可采取下列方法:

(一)通过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管暨电子监察系统实施监督检查;

(二)参加有关部门(单位)研究政府投资项目安排等重要会议,了解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向被检查单位的干部、群众了解情况,听取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意见;

(四)查阅、复制有关建设项目的文件、财务账簿、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六)向有关部门或机构调查了解被检查单位的投资安排、资金流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七)受理反映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来信来访,要求建设单位负责人及相关项目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八)与被检查单位或部门沟通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时,被督查单位及有关方面应协助督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不得妨碍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职能部门及相关组织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区监察局、区项目监管办按照职责权限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参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责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降职、辞职、免职、辞退等组织处理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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