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0798/2014-56358 | ||
文件字号: | 北区政发〔2014〕41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09-15 |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BJBD00-2014-0005 | 发布日期: | 2014-09-18 |
关于印发《江北区“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分类
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区政发〔2014〕41号
慈城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5日
江北区“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试行)
为保障江北区“三改一拆”行动深入推进,规范违法建筑处理,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宁波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处置办法。
一、违法建筑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主要是2013年2月21日前建成的违反土地、城乡规划、公路、铁路、水利、电力等相关法律、法规,无法通过补办相关手续消除违法状态,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分类处置是指应当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按照不同情形作暂缓拆除处理,违法建筑暂缓拆除的情形不再具备仍未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予以拆除。
应当予以没收的违法建筑,具备暂缓拆除情形的,可以暂缓执行。没收暂缓执行的处理依照本办法规定暂缓拆除的流程办理。
二、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
各街道(镇)、工业区管委会承担对区域内违法建筑调查排摸、汇总分类、编制计划、组织拆除等职责。国土、城管、规划、农林水利、公路管理、住建(房管)等职能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法建筑查处的调查取证、事实认定等执法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二)城市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建设的建筑;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或者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期限的建筑;
(四)河道、湖泊、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与河道、湖泊、水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
(五)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公路、铁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建筑;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三、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原则
对违法建筑物的分类处置要以应拆尽拆为原则,缓拆保留为例外,既要严厉惩处,又要尊重客观实际,有力遏制当前违法建设行为,利于今后长效管理的原则,分类处理、妥善处置。
2013年2月21日全省“三改一拆”行动开展后产生的违法建筑按照对新增违法建筑重点整治的要求,必须一律予以拆除。
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违法建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没收,交由区政府确定的部门管理。
违反公路、河道、房屋使用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违法建筑,由交通、农林水利、住建(房管)等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其他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的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
1、在建、新建的违法建筑;
2、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违法建筑;
3、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影响排涝、水工程安全的违法建筑;
4、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违法建筑;
5、占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6、占压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供油等管线,影响设施安全的违法建筑;
7、住宅小区内侵占道路、绿地、广场或者其他公共空间的违法建筑;
8、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两侧影响安全和严重影响景观的破墙开门、屋顶搭建;
9、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违法建筑;
10、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建筑;
11、农村非法的一户多宅;
12、超过审批的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多建的单体建筑;
13、逾期应当拆除的临时建筑;
14、未经审批违规设置的大中型户外广告;
15、其他列入省、市相关规定必须拆除情形的违法建筑。
(二)除应当予以拆除外,符合补办条件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补办。
(三)除应当予以拆除的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拆除:
1、村集体经济擅自建造用于“农家乐”等农业休闲项目用房,且满足消防、日照、安全等技术规范的;以及村集体经济擅自建造用于出租的厂房、商铺、宿舍、办公等,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公共安全、市容环境,且生产经营内容服务民生、公益等内容,不产生环境污染的。
2、城镇住宅小区居民利用专属空间建设且未超过住宅楼高度、外立面且满足消防、日照、安全等技术规范的零星违法建筑。
3、企业确因生产需要,在厂区(依法取得的合法用地)内所建违法建筑,在不侵占周边道路、绿化用地、河道及红线退让空间,且满足消防、日照、安全等技术规范的。
4、用于市政服务设施、社区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和管理需要,且满足消防、日照、安全等技术规范的。
5、已纳入近期建设实施规划、城中村改造范围和不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专业市场及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实施的“退二进三”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及相关配套用房,且满足消防、日照、安全等技术规范的。
6、《宁波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甬改拆〔2013〕5号)规定可以缓拆的情形。
7、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暂缓拆除的其他违法建筑。
(四)暂缓拆除的流程:
1、违法建筑当事人提出暂缓拆除申请,并书面承诺当国家建设需要征收时,不予以补偿,如涉及相邻利害关系人的,须在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再向村(社区)申报;
2.街道办事处、慈城镇、工业区管委会对拟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进行审核,并对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进行公示,明确暂缓拆除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3.报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五)暂缓拆除的期限及其处置:
违法建筑作缓拆处理后,违法建筑缓拆情形消失的,应当及时予以拆除。
暂缓拆除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期限届满,暂缓拆除情形仍未消除的,应当再次审核确认。
违法建筑作缓拆处理后,当地人民政府对应当纳入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范围但未获保障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及时落实保障或者过渡措施。对于将违法建筑作为唯一住所且符合批地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当优先安排宅基地。对于其他缓拆的违法建筑,应当积极引导,尽早消除违法状态。
(六)违法建筑全部拆除、部分拆除和不能实施拆除等情况的处置:
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拆除全部建筑;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存在未按照规定建设情形的单体建筑物;未按照规定建设部分与单体建筑物其他部分能够明确区分,且拆除该部分不会严重影响单体建筑物建筑结构安全的,也可以只拆除未按照规定建设部分。
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视作不能拆除,没收违法收入或者没收实物;城管执法部门认为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没收实物的,交由区政府确定的部门管理。
(七)违法建筑作缓拆处理后,暂缓拆除期内若应当拆除的情形消除,则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补办、变更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采取改建、回填等措施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或者恢复到违法建设前状态。
四、单栋住宅擅自重建、改建的处置
按照《宁波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甬改拆〔2013〕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五、附则
拆除违法建筑在起算时间上以1996年4月1日施行《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为重要节点,即:重点拆除1996年4月1日以来的违法建筑及1996年4月1日以前、有充分证据证实的违法建筑。
本办法规定的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当国家建设需要征收时,不予以补偿。
行政机关未按照本处置办法处理或者配合处理违法建筑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在江北区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