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0798/2014-56352
文件字号: 北区政办发〔2014〕52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服务对象: 个人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06-03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BJBD01-2014-0003 发布日期: 2014-06-07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北区政办发〔2014〕52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4号)精神,为体现对劳动模范的关心和爱护,让他们享受到更多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区政府同意,对江北区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获得区及区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

凡在区外获得县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调入我区工作、包括在我区工作后退休,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凭有效证件,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模范待遇。

二、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标准为: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

(三)市级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四)区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获得多次荣誉称号的,按其中的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三、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市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四、荣誉津贴的列支按北区政办发〔2012〕7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标准调整从2014年1月1日(区级劳动模范从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



关于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