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0798/2014-56352 | ||
文件字号: | 北区政办发〔2014〕52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服务对象: | 个人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06-03 |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BJBD01-2014-0003 | 发布日期: | 2014-06-07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北区政办发〔2014〕52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4号)精神,为体现对劳动模范的关心和爱护,让他们享受到更多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区政府同意,对江北区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获得区及区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
凡在区外获得县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调入我区工作、包括在我区工作后退休,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凭有效证件,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模范待遇。
二、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标准为: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
(三)市级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四)区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获得多次荣誉称号的,按其中的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三、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市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四、荣誉津贴的列支按北区政办发〔2012〕7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标准调整从2014年1月1日(区级劳动模范从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