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0798/2014-56349 | ||
文件字号: | 北区政发〔2014〕1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服务对象: | 个人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02-26 |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BJBD00-2014-0001 | 发布日期: | 2014-03-01 |
关于印发《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区政发〔2014〕13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补充规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6日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补充规定
为保障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更好地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和《江北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确权的指导意见》、《江北区关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过程中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指导意见》等政策,结合我区实际,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中的拆迁房屋确权、住宅困难安置、费用结算办法等方面工作,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对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确权指导意见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10〕66号)文件的补充意见:
在对被拆迁房屋权属确认时,对审批建房手续完备,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的被拆迁人,确权时按依法批准的建筑面积予以确认,但被拆迁人需按砖混二等住宅基本造价支付调产(货币)补偿差价。超过批准之日两年以上(批准后因政府开发建设而停建的除外)未建成的,不作为确权依据。
二、关于对《关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过程中住房困难家庭安置的指导意见》(北区政发〔2011〕19号)文件的补充意见:
(一)拆迁安置时,因规划控制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家庭实际建房面积不足的可享受低限安置政策。在安置时,安置面积(含优惠购买)合并可享受面积标准调整为按农村宅基地管理标准执行(具体内容为建筑面积限额、独生子女人口计算、捆绑方式、离婚户的规定)。其中,低限安置人均不足30平方部分按砖混二等住宅基本造价的标准支付调产(货币)补偿差价;超过部分面积按拆迁时靠档价格补差。
(二)我区严格施行宅基地捆绑政策(2008年1月14日)后通过审批建房(含继承、赠予、分家析产、调剂等)取得独立产权的被拆迁人,在拆迁时若申请享受低限安置(优惠购买)的,须与父母或子女捆绑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入该被拆迁人的家庭住房面积。
三、关于临时过渡补贴费、搬家补贴费的调整:
(一)关于临时过渡补贴费的调整。从2012年6月1日起,临时过渡补贴费按照被拆迁住宅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和发放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2010年5月12日经江北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同意并执行的《关于要求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中增发租房补贴的请示》从2012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关于搬家补贴费的调整。从2012年6月1日起,新实施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项目需要拆迁住宅的,搬家补贴费调整为每户每次2000元。之前已经实施的项目,搬家补贴费标准仍按照《关于测定公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价格和补偿费用的通知》(甬价管〔2007〕117号)的规定执行,即搬家补贴费仍为每户每次700元。
四、关于调产安置中靠档、扩档费用的结算原则:
根据被拆迁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及安置套型面积,被拆迁人在选择调产安置时可以就近先靠档后再扩一档,但靠档、扩档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靠档部分面积每平方米按拆迁公告发布时上月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四分之一结算,扩档部分面积的按二分之一结算。被拆迁人调产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达到250平方米的,只能靠档,不得扩档。被拆迁人有多套调产安置用房的,只能在一套安置房上靠档扩档。
对在拆迁范围内有唯一独立产权的房屋,拆迁时经过靠档扩档20平方后仍达不到本安置小区房型最小套型的被拆迁人,经本人申请,可调产安置一套最小套型的安置房。结算时,其中:靠档10平方米按拆迁公告发布时上月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四分之一结算,扩档至50平方以内部分的按二分之一,超过靠扩档面积部分的按上月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结算。对通过继承、赠与、买卖、析产等形式取得的非独立产权房屋,其房屋建筑面积经靠扩档20平方米后仍达不到安置房最小套型的,必须按照所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安置。
本补充规定中有具体执行时间的按本文时间执行。其他政策规定按项目拆迁启动时间确定,老项目按老政策,新项目按新政策,新政策与新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同步于2月26日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