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950798/2012-00052
文  号: 北区政办发〔2012〕73号 组配分类: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有效
区府办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12-07-02 发布日期: 2012-07-02
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北区政办发〔2012〕73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31号),市总工会、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适当调整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甬总工〔2008〕1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获得区及区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
凡在区外获得县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调入我区工作、包括在我区工作后退休,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凭有效证件,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模范待遇。
二、提高退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标准。区级劳动模范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称号的,从退休次月起享受荣誉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月70元提高到90元。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区级农业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由原来的每月100元提高到130元。
市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津贴按甬政办发〔2008〕131号文件规定执行。获得多次荣誉称号的,按其中的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三、提高劳动模范的医疗补助标准。城镇在职、退休的各级劳动模范个人,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余由个人负担部分(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各提高10%的医疗补助标准,其调整后的补助标准为:
1、全国劳动模范给予全额补助;
2、省部级劳动模范给予90%的补助;
3、市级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给予80%的补助;
4、区级劳动模范给予70%的补助。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符合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余个人自负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四、提高低收入劳动模范的收入水平。对按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劳模,参照本地基本养老金水平实行补助,并按基本养老金增幅逐年递增。由所在街道、镇填报,区总工会负责审核,每年底前发放,所需资金由财政拨付。
五、实行劳动模范特殊困难补助。对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应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酌情给予特殊困难补助。临时经济补助问题,在区总工会的帮困基金中单独列支,帮困基金不足时,由区财政适当注资。
六、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模范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荣誉津贴。
(二)企业劳动模范已按北区政办发〔2001〕132号文件规定提取荣誉津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由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按月发放。
(三)从事农业、个体和无单位的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由所在镇、街道或行业协会等管理机构负责于每年底一次性发放,所需经费:该劳动模范在慈城镇和甬江、庄桥、洪塘三个街道所辖地区的,由所在镇、街道承担,在中马、白沙、孔浦、文教四个街道的由区财政拨付,区总工会负责具体落实。
(四)市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医疗补助由市总工会负责办理;区级劳动模范医疗补助由区总工会负责办理,所需资金由区政府拨付,专款专用。
(五)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审核工作仍按北区政办发〔2000〕91号文件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中的荣誉津贴和劳动模范医疗补助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低收入劳模生活补助从2012年1月起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