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0798/2012-41467 | ||
文件字号: | 北区政办发〔2012〕28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福利待遇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2-04-05 |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BJBD01-2012-0002 | 发布日期: | 2012-04-18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知青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知青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的通知
北区政办发〔2012〕28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对我区知青养老保险缴费办法作出如下调整:
一、从2011年8月起,按北区政〔1990〕103号文件参加原知青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可以按现行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由个人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8月至2011年3月已按原标准缴费的金额可作抵缴),不缴费的作中断缴费处理。
二、2011年8月1日以后到龄办理退休手续的知青,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算,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其中:
1、经审核认定的下乡时间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依据。按省规定,下乡时间最迟计算到1982年12月。
2、按月缴费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3、缴费年限指数按缴费标准除以历年社平工资计算确定。
4、原办法缴费额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按现行规定缴费后,按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5、中断缴费不计零指数。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退休当年市区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予以补足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下发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知青,基本养老金不作重新处理。
四、知青管理按原渠道执行。
五、原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劳动人事局、财税局关于妥善解决农婚知青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北区政〔1990〕103号)停止执行。
六、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