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0798/2011-56391 | ||
文件字号: | 北区政办发〔2011〕45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1-04-29 |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BJBD01-2011-0002 | 发布日期: | 2011-05-03 |
关于印发江北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区政办发〔2011〕45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去年我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政策实施情况,我们对积分落户政策进行了完善,新完善的《江北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北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评价标准
2、江北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部门责任分解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江北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激发外来务工人员参与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北区委〔2007〕12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就业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登记为本区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宁波市户籍的外来人员。
第三条 指导原则
外来务工人员户口迁入管理,应当遵循激励引导、属地管理,自愿申请、积分落户,总量调控、循序渐进,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外来务工办)、区发改局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公安江北分局负责对积分落户受理、审核及办理相关人员的落户手续。组织、建设、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税务、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卫生、工会、共青团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指标管理
本区拟定的外来务工人员年度落户指标由区发改局牵头汇总报区政府和市发改委审批。
第二章 迁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一)持证年限: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满3年,在本区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居住条件:本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投亲靠友,或有用人单位统一租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房;
(三)年龄身体:身体健康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信用记录:无违反国家及宁波市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本区投资或经商者依法纳税。
第七条 积分申办条件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综合素质和实际贡献情况建立积分评估制度,总分值为200分(评价标准附后)。
(一)职业资格指标:在宁波市工作期间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被聘为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持有宁波市外技师、高级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按宁波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担任职务指标:在本区同一人单位担任班组长连续满3年以上,在同一人单位担任中层正、副职或相当职务连续满2年以上,在同一人单位担任高层正、副职或相当职务连续满1年以上;
(三)荣誉称号指标:在宁波市取得县(市)区级以上优秀党员、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
(四)素质提升指标:取得国家承认的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其中普通高中、中专和职高学历需提交学籍地县级教育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技校学历需提交学籍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大专以上学历需提交经宁波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鉴定的证明材料);
(五)技术创新指标:在宁波市工作期间依法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在宁波市工作期间取得县(市)区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科技进步奖或取得各级政府科技部门确认的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研发;在宁波市工作期间取得县(市)区级(含)以上劳动竞赛委员会颁发的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
(六)社会保险指标:按规定参加宁波市社会保险;
(七)社会服务指标:在宁波市注册成为志愿者并被评为星级志愿者或参加义务献血的;
(八)企业认可指标:在本区用人单位被评定为年度优秀或企业认定的实际贡献情况。
第八条 积分落户标准
根据本暂行办法,本区外来务工人员累计积分不低于100分的可以申请落户。卫星城市试点镇外来务工人员累计积分不低于80分的可以申请落户。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九条 受理期限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一年集中办理一次,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落户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至7月。
第十条 申请材料
符合第六、七条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办本区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和居住证明;
(三)依法纳税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现居住地、输出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统一租住房集体合同和个人承担合同、公共租赁房租赁合同、亲属房屋所有权证;
(五)积分项目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职业资格指标应提交高级工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技师、高级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2.担任职务指标应提交用人单位的任职书等相应任职文件;
3.荣誉称号指标应提交相应的个人荣誉证书;
4.素质提升指标应提交相应的学历证书;
5.技术创新指标个人获奖证书和专利证书;
6.社会保险指标应提交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7.社会公益指标应提交相应星级志愿者或献血证明材料;
8.企业认可指标应提交用人单位颁发的个人年度优秀证书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实际贡献情况证明材料;
(六)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提出
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区常住户口的,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向公安江北分局户证中心或辖区派出所领取《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拟落户涉农街道或慈城镇的外来务工人员至辖区派出所领取,其它区域人员统一至公安江北分局户证中心领取),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到相关部门做好证明材料认定后,备齐第十条规定的材料,于7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江北分局户证中心提出积分落户申请。申请人和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第十二条 受理
符合积分落户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到相关部门做好证明材料的认定工作。区组织、建设、人事、科技、教育、税务、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卫生、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做好审核工作,并出具书面认定证明材料。
公安江北分局户证中心收到申请人申办本区常住户口的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场告之,逾期不告知的即视为受理。
第四章 审核公告
第十三条 审核
公安江北分局在每年申请受理时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集中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提出落户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公告
公安江北分局对于申请人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将落户意见及积分基本内容同时向用人单位和实际居住地公告,公告期限为7天。公告无异议的,公安江北分局应在公告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准予迁入决定,并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公告有异议的,公安江北分局根据具体情况,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查证核实。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查证意见并反馈到公安江北分局。公安江北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重新核定,并作出户口准予迁入与否决定。
第十五条 办理
外来务工人员凭公安江北分局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申请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六条 配偶子女随迁
按本办法规定落户到本区的外来务工人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宁波市现行政策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政策待遇
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区后,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义务教育、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申购、公共租赁房申请等待遇政策,并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障、基本医疗保障等政策享受范围。
第十九条 溯及力
本办法实施之前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区的工作年限和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二十条 参照适用
本区常住农业户口务工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外来务工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我区文件与此文件如有抵触的以此文件为准,本办法由区外来务工办会同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解释。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的通知.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