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0798/2011-00037 | ||
文 号: | 北区政办发〔2011〕116号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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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1-10-08 | 发布日期: | 2011-10-08 |
北区政办发〔2011〕116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公安江北分局《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
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
公安江北分局
为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行为,有效消除社会面上的火灾隐患,确保火灾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战役目标
在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基础上,深入排查社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区火灾隐患,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达到一般隐患百分之百整改、重大隐患百分之百挂牌督办,火灾明显减少,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亡人火灾,杜绝发生重特大火灾,辖区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火灾稳中有降,全力确保全区火灾“零增长”。
二、战役时间
2011年9月26日至2012年2月29日。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清剿火患”战役取得实效,分局成立以陈国富副局长为指挥长,各派出所,以及消防、督察、治安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消防大队长夏卫东兼职办公室主任。各派出所也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治安、基础副所长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该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四、清剿重点
清剿整治以建筑物为单位开展(各所建筑物底数以“社区警务e超市”登记为准),其中2011年10月至12月,以居住出租房屋、各类小单位小场所、“三合一”场所、未排查整治的区域和单位场所为重点开展清剿火患;2012年1月至2月,以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开展清剿火患。
(一)各类小单位、小场所。对社区个体或者家庭经营的小酒吧、小网吧、小浴室、小足浴室、小歌厅、小棋牌室、小桌球室等小娱乐场所和小旅馆、小餐馆、小商店、小修理店、小美容美发店、小洗衣店进行排查,重点整治建筑耐火等级、经营和人员住宿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违章用火用电、堵塞安全出口、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等隐患。
(二)居住出租房屋。对辖区内的居住出租房屋进行彻底排查,重点整治居住出租房屋耐火等级、消防设施器材、内部用火用电等方面问题。
(三)“三合一”场所。对服装、制鞋、袜业、箱包、眼镜、化纤、印刷、打火机、电珠泡、小化工、工艺品、竹木加工业等行业家庭生产加工作坊进行排查,切实摸清生产性“三合一”场所底数。
(四)高层、地下建筑。对本地区高层和地下建筑进行排查,重点整治消防车通道堵塞、举高车作业和扑救场地占用、自动消防设施停用、消防管网无水、水泵房控制开关未设置为自动、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
(五)人员密集场所。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排查,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落实等问题。
(六)未排查整治的区域和单位场所。对近年来未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排查整治的区域、单位和场所要进行排查,重点整治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的建筑,未经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除火灾隐患死角和盲区。
(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重点检查四项内容:一是现场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是否符合要求;二是现场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防火是否符合要求;三是临时消防设施特别是灭火器、消防给水系统、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要求;四是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可燃物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工作措施
1.当好政府参谋。及时向区政府汇报“清剿火患”战役工作部署,提请政府将“清剿火患”战役作为当前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建议成立以分管区长为指挥长、公安分局分管领导为副指挥长、有关行业部门领导为指挥部成员的全区“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指挥调度各地“清剿火患”战役。召开会议,出台方案,建立政府和行业部门领导分片、分行业包干制度,层层进行部署。
2.打造部门联动。积极协调建设、安监、文化、旅游、房管、工商、教育、民宗等部门,将“清剿火患”战役纳入行业、系统消防管理工作内容,指导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发现一批隐患,整改一批隐患。
3.明确工作职责。消防、治安大队及各派出所要结合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全力推进“清剿火患”战役。消防大队要做好技术指导和派出所培训工作;治安大队要做好协调组织工作,协助消防大队做好“清剿火患”战役,各派出所要做好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区、居住出租房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察大队要对各单位开展“清剿火患”战役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形成通报。
4.实现科技管理。各单位要根据战役推进的实际情况按行业召开单位消防负责人动员会,加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的培训工作,利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系统,继续推进消防安全分级管理工作。
5.加强舆论氛围。结合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面向全社会宣传“清剿火患”战役的重要意义、具体部署、进展情况和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大队负责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的建立。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9月26日至9月30日)。分局按照市局方案,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召开动员大会,全面动员有关部门,社会单位、居民委员会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二)清剿火患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2月6日)。各单位要对分管单位、社区、出租房等进行一次地毯式的排查,并要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排查的单位场所逐一登记注册、建立工作台账,掌握消防安全状况,实行火患整治包干制度,实施单位场所消防安全“户籍化”跟踪监管,全程跟踪火患的整改工作,确保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2年2月7日至2月29日)。各单位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研究建立长效排查整治机制,巩固、深化战役成果。分局将对全区战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清剿火患”战役是公安部针对当前严峻的火灾防控形势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的重要意义,切实统一思想,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明确分工,细化职责,有效落实“清剿火患”战役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格执法、营造氛围。对单位、“三合一”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书面提请江北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要严格落实省公安厅“八条常态严管措施”。要用足用好拘留、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有效督改火灾隐患。对办理消防行政拘留案件,要从快审批,及时执行。
(三)加强督查,狠抓落实。为确保此次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清剿行动取得实效,必须做到“排查一家,整治一家,验收一家,合格一家”。分局“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在每个阶段要对各单位组织督查核实,发现排查有一家遗漏的,责令重新排查,在验收中有一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组织清剿。对因“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十小”场所发生火灾致使人员伤亡的,将严格责任倒查,一旦发现发生火灾的“三合一” 场所、居住出租房、“十小”场所未登记在册,或由于督促整改不力而导致火灾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信息报送。2011年10月份起,各单位“清剿火患”战役表请于每月5日、15日、25日前上报“清剿火患”办公室(联系电话:693124;传真:87669562),每月20日报当月战役工作小结;2012年2月10日前各单位报“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总结。
附件:1、分局“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
2、分局“清剿火患”战役统计表
附件一:
分局“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
指挥长: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陈国富
成 员:消防大队大队长 夏卫东
消防大队教导员 王旭东
督察大队大队长 胡剑辉
治安大队大队长 徐鸣芳
中马派出所所长 徐 峰
白沙派出所所长 张 敏
孔浦派出所所长 孙云明
文教派出所所长 王利军
甬江派出所所长 汪方定
庄桥派出所所长 洪 斌
洪塘派出所所长 吕 平
慈城派出所所长 翁国华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消防大队,由夏卫东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络员:李启开,电话:639184;陆淼淼,电话:693124。
附件二:
江北公安分局“清剿火患”战役统计表
填报单位: 统计时间:2011年10月1日至 年 月 日
项目 所 | 排查社区情况 | 检查单位数量(家) | 辖区建筑物情况 | 出租房情况(间) | 发现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 (处) | 整改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 | 立案处罚(家) | 罚款(元) | 典型案例 | |||||||||||||
实有数 | 已排查数 | 重复检查单位 | 新检查单位 | 住宅 | 商业 | 商住 | 其他 | 实有数 | 排查数 | 监督检查发现 | 群众举报投诉 | 当场整改(处) | 发通知书(份) | |||||||||
实有 | 排查 | 实有 | 排查 | 实有 | 排查 | 实有 | 排查 | |||||||||||||||
中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白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孔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甬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庄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洪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慈城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核人: 填表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1、已排查社区和建筑为对该社区内所有单位及场所全部排查完毕,对于住宅的排查以排查出租房为主;
2、典型案例为排查整治过程中遇到的疑难或整改难度较大的单位或场所;
3、此份表格上报时间为每月5日、15日、25日,如遇休息日,提前至最后上班日下班前;
4、此份表格数据来源于警务e超市,如有出入请于10月15日前与消防大队联系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