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3382/2009-00600
文件字号: 慈党政办发〔2009〕15号 主题分类: 福利待遇
服务对象: 法人,个人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9-08-18
关于进一步明确请、休假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服务站:
  为加强机关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请休假制度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安排正常休假。
  可享受的基本假期包括:
  1.年休假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2.婚假
工作人员达到法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给予婚假3天(酌情给予1--3天婚假);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凡双方按晚婚要求(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结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工作人员在规定的婚假和路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3.丧假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1--3天丧假。工作人员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工作人员在规定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4.产假
  女同志的正常产假为90天(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如系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女同志,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可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女同志,产假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按规定享受婚假、产假的,经领导批准,同年休假可以合并使用。
  二、工作人员因事因病,经领导批准,可以请事假、病假。
  1.工作人员因事需要请假,应先休年休假,或用年休假假期抵扣事假;如本人一年内事假达到或超过本人年休假天数,则本人年内不应再享受年休假。事假待遇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有关规定:(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2.工作人员请病假,须有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病假待遇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有关规定:(一)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的,基本工资照发。(二)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照本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三、实行请、休假审批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必须经过相关领导批准。请假5天以内,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5天以上的,经部门分管领导核准后,报分管副书记审批。
  2.工作人员休假,均应填写《休假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报党群办备案。
  3.休假结束后,应及时报党群办,办理销假手续;休假期间因故需要续假者,应在假期结束前,向原准假领导说明续假理由,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4.机关工作人员如不按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或未经领导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5、旷工情况处理,公务员根据《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10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其他工作人员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任用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相关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将予以解聘。
  四、其他事项
  1、本规定适用于镇党委、人大、政府及其机关各部门工作的各类人员。
  2、本规定由镇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慈城镇党政办公室
2009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