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16949888/2009-01091 | ||
文件字号: | 北区人口计生〔2009〕3号 | 主题分类: | 人口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成文日期: | 2009-04-22 |
目 录
1、 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听取人口计生工作汇报和讨论通过《实施意见》
2、我区出台关于外来育龄人员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利益导向的规定
3、我区明确“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
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听取
人口计生工作汇报讨论通过《实施意见》
3月4日下午,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听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专题汇报,讨论通过了《中共江北区委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会上,张波局长作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专题汇报,总结了2008年的工作亮点,提出了2009年的工作目标。2008年人口计生工作各项指标任务完成良好,婚育文明建设初见成效,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基层基础工作成绩显著,圆满完成了创国优目标。提出2009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夯实基层基础年、深化优质服务年、打造品牌形象年”,工作目标为“一个体系、两大主线、三项机制、四项进展”。
会议还讨论通过了我区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一)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原则:坚持四个“不动摇”;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综合治理;坚持分类指导;坚持强基固本。
(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区委提出的“打造都市经济强区,构建生态文化大区”的总体目标,促进我区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主要目标: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2‰以内,计划生育率保持在97%以上。
(四)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严格落实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体制。
(五)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继续实施农村生育补助政策,探索建立婚姻登记、婚孕前检查、家庭婚育保健咨询“三位一体一站式”服务阵地;孕前和孕早期免费补助叶酸;深化家庭婚育咨询指导师一对一服务新婚家庭工作;积极开展青春期生殖健康教育;完善早教网络建设。
(六)继续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积极推进“关爱女孩行动”; 严肃查处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多层次的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改进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八)强化流动人口市民化服务、属地化管理:全面实行计划生育服务“五免费”制度;进一步开展流动人口“生育关怀行动”;积极探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措施。
(九)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协调机制:强化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调作用,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会议、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联席会议、人口综合统计部门联席会议等制度。
(十)严格落实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 “一票否决”制和党员干部纪律处分相关规定。
(十一)不断完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利益导向机制:健全奖励、优惠、扶持、救助、保障“五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范运行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实施长效节育措施奖励等制度。
(十二)全面加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完善“四优一满意”的区、街道(镇)、社区(村)三级家庭婚育保健服务阵地,以及三级计生卫生“二合一”技术服务阵地;统筹规划利用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健全完善人口信息互换共享机制。
(十三)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组织保障机制:切实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的政治待遇,有条件的街道(镇)计生办主任享受中层待遇,区、镇两级人代会、政协会议要有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代表名额;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职业化建设。
(十四)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经费投入机制:到2010年,全区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经费按常住人口达到人均30元以上。
我区出台外来育龄人员计划生育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利益导向的规定
为不断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均等化服务,科学化化管理”,我区出台了外来育龄人员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利益导向规定。
我区对实际居住我区的外来育龄人员实行“六免费一救助一关怀”。“六免费”是为实际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外来育龄人员免费提供计划生育宣传资料、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计划生育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一年不少于二次的孕环情检查、符合婚登条件和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免费享受婚检和孕前优生检测服务、为无业的外来已婚育龄人员提供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基本手术费。“一救助”是为实际居住我区六个月以上的符合生育条件的外来孕产妇生育开展生育救助,在定点医院分娩每人补助400元。“一关怀”是对实际居住我区三年以上的外来育龄人员中独生子女残疾、死亡且不再生育、不再领养(残疾证和户籍地计生办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证明和鉴定书)三种家庭开展生育关怀,实行与户籍人员同待遇,对照其户籍地标准,实行差额补助,每月补助额度在100元之内;对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和采取补救措施的实际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外来育龄人员实行实物奖励;实际居住我区三年以上对因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外来育龄人员采取临时性补助。
我区明确“农转城”人员
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93号)精神,我区结合实际,调整了“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
一是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两类“农转城”人员,即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尚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员可继续享受《省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二是调整了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发生违法生育后征收社会抚养费、统计等有关口径。即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发生违法生育的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2008年12月2日前超过五年过渡期的“农转城”对象违法生育的,未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一律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未经批准但在2008年12月3日以后生育的,如符合“农转城”人员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再生育对象,在2009年2月底前可以继续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2009年3月1日起一律先批后生。原“农转城”对象至2008年5月14日满五年,在2008年5月14日以后生育且符合再生育审批条件,在12月2日前尚未统计上报的,作计划内统计上报;在12月2日前已统计上报的,计划属性不再更改。
三是调整了奖励优惠政策,即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惠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