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9458570/2009-00994
文件字号: 北区农改〔2003〕1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09-02-25
关于土地征用安置补助费发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认真搞好农村土地征用中的安置补助费发放工作,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北区委办[2003]5号、北区政发[2003]7号等文件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土地征用安置补助费应用于被征用土地人员的劳动力安置、其发放总的要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可享受的主要对象是在册的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及具有社员资格的家庭成员,同时也要兼顾历史以及人文地缘等因素相关的人员。安置补助费享受对象的截止日,一般可由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安置补助费发放方案须先经镇党委、政府审核,再经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方可实施。

二、发放对象与标准

(一)可全额享受土地征用安置补助费的:

1、现在册的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及具有社员资格的家庭成员。

2、现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士兵。

3、在小城镇综合改革中,户籍关系迁入本镇小城镇的,并仍享有(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原在册社员。

4、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在读学生(含连读的研究生)。

5、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经社员代表会议同意,并办理入社手续的外来种田户。

6、农嫁农妇女及其子女(含离婚、丧偶妇女),由现户籍所在村落实安置。如已有一方给予安置落实的,另一方不再安置。

7、男方到一家多囡或儿子丧失劳动能力家庭落户的,其所在村至少应允许一个居住在本村并承担赡养老人义务的女婿安置落实。

(二)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的:

1、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末期(一般为1997年以后),因婚迁、自谋职业、购房、择校求学、就业、自购保险、政策允许照顾等原因,从本村社员(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按不高于本村社员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0%,给予补助;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按不低于本村社员安置标准的50%,给予补助;已经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形式安置的,不再给予补助;原有约定的按约定办。

2、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因读书求学,务工经商等原因,户籍关系迁入到别村(本区范围)挂靠的“挂靠户”,在挂靠村未取得第二轮土地承包权或享受安置补助的,由原所在村按户籍迁出时实际人口数为准,以不高于本村社员标准的50%,给予补助;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按不低于原所在村社员标准的50%,给予补助。

3、已交纳集体公共积累,但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为正式社员的外来种田农户,一般可按本村社员标准的60%~80%,给予补助;未入社的按口粮田面积或不高于本村社员安置标准的30%,给予补助。

4、对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毕业的大中专学生,按不低于本村社员安置标准的50%给予补助(不含已在编的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大中专学生)。

5、经劳动部门批准,原具有大集体以上(含大集体)单位性质的人员,其户籍关系仍在本村的,若单位转制未享受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的,按不低于本村社员安置标准的50%,给予补助。

可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的人员,其补助费在全村社员安置补助费足额发放完毕后兑现。

(三)暂缓享受土地征用安置补助费的:

1、现在部队转为士官的,待其复员时,未享受部队或地方安置的,予以补发。

2、劳改、劳教人员,待其归正且户籍关系迁回本村后,补发安置补助费。

(四)不能享受安置补助费的:

1、在部队已转为干部的人员。

2、现在编的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3、户籍关系未迁入的外来种田人员,未分口粮田的挂靠外来户。

4、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前已毕业的大中专学生。

5、经劳动部门批准,原具有大集体以上(含大集体)单位性质的人员,仍在原单位工作的、或已退休的、或企业转制后已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或终止劳动合同已享受生活补助费的。

三、工作要求

农民问题是“三农”工作的核心,依法合理发放土地征用安置补助费,涉及到每一个被征地人员的切身利益,是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因此,各镇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的基本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并报区有关部门备案。已实施农村经济合作社改革的村,原定安置补助费充入到集体公积金的,可允许不再将安置补助费发放到人。各地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土地承包工作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及时化解矛盾,保持社会稳定,推进我区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

四、本意见由区农林水利局负责解释。


江北区农村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