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0798/2008-56410 | ||
文件字号: | 北区政办发〔2008〕16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08-02-25 |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BJBD01-2008-0002 | 发布日期: | 2008-02-28 |
关于对困难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行经费补贴的通知
北区政办发〔2008〕16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根据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6〕17号)文件精神,结合江北实际,经研究对困难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行经费补贴,现通知如下:
一、基础性服务补贴
(一)服务对象:
1、持有《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江北区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宁波市江北区农村社会扶助证》和《低收入残疾人救助证》的江北区街道(镇)社区和部分农村行政村(逐年推开)的60周岁以上空巢和独居老年人(以下称持证老年人)。
2、其他类型的特殊困难老人。
(二)服务内容:
1、对困难老人每天上门走访看望一次,及时了解老人情况,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并做好记录。
2、对参加“日托”的困难老人,提供娱乐、休息、健康咨询和就餐功能的服务。
(三)补贴标准:
基础性服务补贴为每人每月60元。
二、选择性服务补贴
(一)服务对象:全区街道(镇)社区和部分农村行政村常住户籍中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60周岁以上空巢、独居持证老年人。
(二)服务内容:选择性服务主要是根据老人自主选择的服务内容,上门为老人进行烧饭、洗衣、打扫卫生或陪医、陪护等照料服务。
(三)补贴标准: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持证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每天上门服务2小时)。
三、补贴经费的资金来源及申请与办理
(一)对困难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二)困难老人享受政府补贴上门服务要坚持自愿原则,由居委会填写《宁波市江北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申请审批表》,并通过走访调查对老人的生活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后,将《审批表》1式3份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区民政局(区老龄委)审批。
区民政局(区老龄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以书面形式通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三)居家养老补贴经费由区民政局(区老龄委)下拨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用作社区(行政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常补贴和为困难老人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报酬补贴。
(四)享受政府补贴上门服务的老人,因死亡或户籍迁出我区以及家庭生活情况发生变化的,居家养老服务员应及时报告,社区(行政村)、街道(镇)应当在15日内报告区民政局(区老龄委)进行注销。
附件:宁波市江北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费补贴对象申请审批表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