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0798/2008-41018 | ||
文件字号: | 北区政发〔2008〕59号 | 主题分类: | 房地产,民政,社区 |
服务对象: | 个人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意见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08-10-27 |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BJBD00-2008-0003 | 发布日期: | 2008-11-01 |
关于印发江北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区政发〔2008〕59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此意见认真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江北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7〕8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07〕89号)(以下简称《办法》)、《宁波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甬政发〔2008〕202号)(以下简称《收入认定办法》)和《关于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指导意见》(甬建发〔2008〕1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住有所居”为目标,强化我区住房保障工作,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逐步解决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努力构建和谐人居。
二、政策依据
全区廉租住房的保障条件、保障面积标准、保障形式、户的认定、家庭人口计算、建筑面积计算、受理时限等均依据《办法》、《收入认定办法》、《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上述文件未作规定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三、职责分工
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全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具体日常工作可委托给区房管处。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民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监察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区信访局、国土江北分局、规划江北分局、公安江北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等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订、培训、指导;负责检查、核准保障对象;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测算、审核,并将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下拨给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和协调区各相关部门等管理工作;负责租金减免审核工作、实物配租住房的管理和维修;负责对享受保障家庭进行年审和完成各类统计报表等工作。
2、区建设局负责实施全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用房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和交付等工作。
3、区发改局负责全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管理,协助做好项目的报批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市级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建立区级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及时落实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
5、区民政局负责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核定工作;婚姻状况认定;负责培训、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审核;参加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年审;受理并处理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核定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6、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出具区内退休职工收入证明,对区管辖企业出具员工收入证明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对区管辖企业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处理。
7、区统计局负责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统计分析工作。
8、区监察局负责对全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9、区信访局负责信访接待、政策宣传、维护稳定等工作。
10、区审计局负责对廉租住房管理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11、国土江北分局负责廉租住房配租房源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成员户口簿(户籍证明)及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批地建房或住房情况证明出具批地建房或住房证明。
12、规划江北分局负责廉租住房配租房源建设用地选址规划。
13、公安江北分局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户籍审查、证明工作;维护廉租住房申请的正常秩序,及时掌握维稳工作动态,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确保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
14、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受理;组织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负责通知核准家庭和租金补贴发放;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审和各类统计报表工作。
四、申请对象及保障形式
具有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含单位集体户口)且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现已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具有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含单位集体户口)且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如房源条件允许,可以申请配租住房,也可以申请租金补贴。如房源不足,则按《办法》第九条规定发给租金补贴。
五、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应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因服兵役或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或出具相关证件、证明。
2、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
(1)承租公房的(含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和宗教产住房),提供公房租赁合同;如已参加房改还未领取产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1983年12月17日之前已实际承租私房的,提供产权证和租赁协议或证明。
(3)自住私房的,提供产权证。
(4)居住落实政策私有住房、代管产住房的,提供私房租赁合同或当地房管所的证明。
(5)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附件(复印件需盖拆迁单位公章,享受低限标准安置的,还需提供低限标准申请审批表)。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和户籍地址与现住房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对应地址的房屋情况证明,包括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
(7)住房转让的,应提供原产权证复印件、买卖过户契约和合同。
(8)其他住房情况证明等(批地建房或居住集体宿舍证明等)。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收入情况证明。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需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的由市或区社保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如单位有补贴的,由单位出具补贴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4、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证明。
5、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
(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
(2)35周岁及以上单身的需提供未婚证明或未再婚证明。
6、属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无赡养的老人、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家庭、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等需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7、区住房保障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登记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由持证人申请,低收入家庭由户主申请,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应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备齐相关资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初核,领取并填写《宁波市江北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审核公告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当地房管所、社区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张榜公告10天。对不符合条件的把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清册报送区住房保障中心。
(2)区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及清册之日起15日内,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在市六区内的房产档案和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档案,提出审核意见,把不符合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材料退还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把符合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材料转送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住房保障中心。
(4)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公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核准家庭进行登记,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开出核准通知书,并报送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备案。核准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发放,申请人凭受理单领取,办理有关手续。
在审核中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凭受理单退还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六、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
(一)租金补贴。核准享受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应凭核准通知书与区住房保障中心签订《宁波市江北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从核准的次月起享受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的家庭为无房户的,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实际所租房屋租金超过租金补贴额的,超出部分由享受租金补贴家庭自行承担。
无房户和享受差额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凭协议、身份证、私章(无房户还需提供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证》)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月领取租金补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将每月发放的租金补贴清册报区住房保障中心。申请人因身体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书面委托家庭成员或他人,委托书需经委托人工作单位或当地社区居委会盖章,并随带申请人的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和私章。
(二)实物配租。根据房源情况和受理申请顺序,享受配租住房的申请人凭区住房保障中心开出的核准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房管所签订《宁波市江北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租赁手续。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原有住房按以下规定处理。
1、原住房为承租公有住房的(含单位自管房),由配租住房单位把所租房屋使用权收回,收回住房纳入廉租住房配租房源。
2、原住房为承租私有住房、军产房、宗教产、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的,由产权人收回,业主下落不明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收回代管,配租住房租金按上款规定缴交。
3、原住房为自有住房的,在承租的配租住房中自有住房部分建筑面积按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其余建筑面积部分按廉租住房配租租金标准缴租。
4、廉租住房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交付之日起3个月后停止享受廉租租金补贴或减免,原配租住房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应予以腾退。
(三)租金减免。核准租金减免的申请人,凭核准通知书到承租直管公房所在地房管所办理租金减免手续,按市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给予减免。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发放租金补贴、配租廉租住房和租金减免的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公布,每一年一次。区住房保障中心按月将核准的租金补贴、配租住房、租金减免名单清册及廉租住房实施情况月统计表报市建委备案。
七、廉租住房管理
(一)考核管理
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列入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目标考核责任制,密切配合区住房保障中心统筹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确保这项工作公开、公平、有序地运行。
(二)资金拨付
区住房保障中心每半年根据测算廉租住房保障经费和工作经费向区财政局申请预拨款(包括市财政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应于每年1月、7月的10日前预拨到位,并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划拨给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半年结算一次。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际发生数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提供,经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送市建委审定。
(三)年审制度
1、享受廉租住房家庭须每年如实填报《廉租住房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况表》,并在次年2月15日之前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当地房管所、社区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住房保障中心。
4、区住房保障中心将复核结果汇总后于次年3月30日前报市建委备案,并通报区民政局。
(四)归档建档
廉租住房档案应一户一档,并建立数字化检索系统。档案内容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并将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在档案中予以记载。同时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名单清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统计报表、实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缴情况清册。
(五)配租住房管理
划拨、购买、建设、捐赠和收回的配租住房的调配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
八、相关规定
(一)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年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核定按市、区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认定以部队出具的《残疾军人证》中记载的残疾等级为准,主要劳动力是否重度残疾的认定按残联组联字〔1995〕61号文件中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执行。
(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中,夫妻共有的自有住房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将产权归夫妻之外第三人的,按离婚前人均建筑面积计算。
(四)子女或父母户口不在同一地址,并分别居住,按户口所在该套住房计算面积。
(五)原按《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05〕92号)规定享受廉租补贴的家庭,2008年1月1日后继续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衔接工作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2008年前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原未申请廉租住房,如符合《办法》第六条条件的,本次申请可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享受。
(六)人均和户建筑面积计算结果保留小数2位,使用面积计算结果保留小数1位。单位面积租金补贴标准和家庭租金补贴金额计算结果见角进元,单位面积租金标准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分,家庭减免租金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七)本实施意见中未明确的情形,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区民政局、区信访局、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共同讨论会审,形成一致的书面会审意见,报市建委备案后实施。
(八)本《实施意见》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