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950798/2007-00017
文  号: 北区政办发〔2007〕84号 组配分类: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有效
区府办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07-06-26 发布日期: 2007-06-26
关于印发鼓励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鼓励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引导农民合理布局住宅、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资源,现就鼓励全区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宅基地整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宅基地整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集约节约用地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当前土地资源紧缺的重要途径。通过农村宅基地整理,一方面获得土地指标,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另一方面,能有力地促进新农村建设,达到村庄整洁、环境优雅、村民安居乐业的目的。
       二、开展宅基地整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规划控制,合理选点。项目选址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布点规划以及土地整理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尽量选择拆迁量较小的自然村和空心村。
       (二)农民自愿,政府引导。要坚持农民自愿原则,关心农民,保护农民利益。要科学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优化农民住宅布局,通过宣传发动、典型引路等形式,合理引导人口流向,鼓励支持农民向城市和中心镇集中居住,有序引导农民向中心村集中居住。
       (三)节约用地,优化环境。宅基地整理项目拆迁安置用地应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且所占用的耕地量应小于复垦耕地量。同时,原则上要求将被占用耕地的耕作层进行剥离,用于复垦项目,以有效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补充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加大对宅基地整理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
       宅基地整理项目的建设资金由街道(镇)自筹解决为主。区政府对各街道(镇)在宅基地整理中所获得的复垦指标实行有偿收购调剂制度,指标收购价格确定为25万元/亩。所获得的指标统一计入区复垦指标帐册,由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四、加强宅基地整理项目管理
       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坚持立项、招投标、工程监督、监理、资金审核、审计和竣工验收制度,确保新增耕地面积符合实际,建设标准符合规定,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项目要严格执行立项审批、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立项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布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指导下,以自然村为单位,坚持整体整理的原则,由街道(镇)人民政府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立项,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立项申请,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项目验收由街道(镇)人民政府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区农水、统计、财政等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材料,报市、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
       复垦指标收购资金拨付办法如下:项目完成立项后按立项文件确定的复垦指标面积拨付总额的10%,项目开工建设后按立项文件确定的复垦指标面积再拨付总额的20%,工程建设过半后按立项文件确定的复垦指标面积拨付总额的20%,其余的收购资金待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到账复垦指标面积一次性拨付。
       在项目立项以及指标收购预拨款拨付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验收(一般为两年)。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整理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在指标收购预拨款拨付后,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或者延长期内完成项目整理验收的,街道(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整理期满或者延长期满一个月内全额返还指标收购预拨款。逾期不返还指标收购预拨款的,暂缓下达项目所在街道(镇)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暂缓受理农用地转用审批项目。
       项目涉及的拆迁,由街道(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如采取迁建安置的,安置用地面积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对该类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宅基地整理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农村宅基地整理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事关农村和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调研、周密部署、积极开展,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确保宅基地整理工作的有序推进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区国土、农水、财政、统计、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街道(镇)作为宅基地整理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组织项目招投标、项目实施等工作,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六、本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区有关宅基地整理的文件精神与本意见内容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如上级有关宅基地整理政策有重大调整的,本意见将视情况随之调整
 

   (此文件已废止)


北区政办发[2007]84号.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