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16949888/2004-00072 | ||
文件字号: | 北区人口计生〔2004〕22号 | 主题分类: | 人口,计划生育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成文日期: | 2004-10-12 |
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
慈城镇、各街道计生办、工商所:
根据宁波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文的甬计生委[2004]3号文件精神,2004年开始,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我区工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个体工商户可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工商登记所在地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发放。
一、发放标准:夫妻均为个体工商户(指双方均领取营业执照)的,每年领取100元的奖励费,夫妻一方为个体工商户的,每年领取50元的奖励费,领取到子女十四周岁为止
二、发放办法: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独生子女证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个体劳动者协会进行申领登记,经计生部门审核后,由个体劳动者协会发放。
三、申领及发放的时间: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具体申领登记时间从每年的10月份开始,到12月31日止;并在隔年验换照时发放。
四、其他要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独生子女家庭的法定权利,各镇(街道)、区计生、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发放工作的指导,并建立专门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专款专用,坚决杜绝向工商部门和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重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现象的发生。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