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99833108/2003-00080 | ||
文件字号: | 江北工商〔2003〕9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03-02-10 |
机关各部门、各工商所: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强化企业依法经营的自律意识,促进企业改革发展,根据《浙江省企业工商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建立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
企业工商联络员实行企业自主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资格确认相结合的原则。企业工商联络员是指由企业自主申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资格确认,受企业委托办理企业工商事务,并负责企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系的企业工作人员。
二、范围:
本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重点建立范围:
(一)重点骨干企业;
(二)大中型企业;
(三)重信用、守合同企业;
(四)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
(五)工商年检免检企业;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申报的其他企业。
三、方法:
申报工商联络员的企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荐人选,并填写《企业工商联络员推荐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培训考核,核发全省统一的《工商联络员证书》。
四、要求: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做好工商联络员的资料管理,将考核合格的工商联络员基本资料记载企业机读档案,并将《企业工商联络员推荐表》放入企业书式档案,同时建立健全全区联络员数据库。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适时召开工商联络员工作会议,并对工商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不断健全本项制度,在重点建立范围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逐步推广,争取利用3年时间在全区建立起企业工商联络员网络。
附件:1.工商联络员的基本条件、主要职责和权利
2.宁波市江北区企业工商联络员推荐表
二○○三年二月十日